欺诈发行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ST紫晶、*ST泽达成科创板首批退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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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ST紫晶、*ST泽达成科创板首批退市公司
2023-04-21 19:43:00
截图来自证监会官网  随着证监会罚单落地,*ST紫晶(688086)、*ST泽达两只科创板个股的上市之路也将走到尽头。4月21日晚间,*ST紫晶、*ST泽达双双发布公告称,收到上交所拟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将于4月24日起停牌。值得注意的是,这两股将成为科创板设立以来首批退市公司,二者均因欺诈发行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当日晚间,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述案件答记者问,证监会表示,将推动对欺诈发行等违法犯罪行为实行行政、民事、刑事立体惩处,形成强力震慑。
  拟终止上市
  科创板首批退市公司出炉。
  4月21日晚间,*ST紫晶、*ST泽达分别发布公告称,公司于4月21日收到上交所下发的《关于拟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上交所将对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公告显示,根据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2.6条的规定,*ST紫晶、*ST泽达股票将自4月24日开市起停牌。
  在*ST紫晶、*ST泽达之前,科创板还未有退市公司,*ST紫晶、*ST泽达将成为首批科创板退市公司。
  同日晚间,上交所分别对*ST紫晶、*ST泽达下发监管工作函,要求两家公司充分提示风险,做好股票终止上市的有关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ST紫晶尚未聘请2022年度年审会计师,对此,上交所表示,公司应高度重视2022年年报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尽快聘请年审会计师并积极配合,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此外,上交所表示,*ST泽达应对前期定期报告及时更正,安排人员妥善做好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据了解,*ST紫晶于2020年2月26日登陆科创板,公司面向大数据时代数据智能冷热分层存储管理需求,基于国内存储行业自主可控的发展趋势,提供大数据光存储产品和解决方案,是一家光存储高科技企业。
  *ST泽达上市时间稍晚于*ST紫晶,为2020年6月23日。*ST泽达从医药监管信息化业务起步,陆续拓展到为上游医药生产企业提供质量控制信息技术服务、下游医药流通企业提供溯源追踪,并延伸应用到源头的农业种植领域。
  均涉及欺诈发行、信披违法违规
  需要指出的是,*ST紫晶、*ST泽达均是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存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先看*ST紫晶。经查明,*ST紫晶《招股说明书》通过虚构销售合同、伪造物流单据和验收单据入账、安排资金回款、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此外,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ST紫晶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余额合计13500.12万元。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荐机构作为中间人,承担过错推定的连带责任。
  *ST紫晶在上市后,继续通过前述财务造假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利润。其中2019-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分别约为2.71亿元、3.28亿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52.46%、58.26%;分别虚增利润1.45亿元、1.69亿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94.55%、150.21%。
  *ST泽达则存在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其中,公司《招股说明书》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如实披露股权代持情况。
  上交所表示,上述两股的行为均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2.2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在业内人士看来,对存在欺诈发行等重大违法行为的公司,监管必然会严厉打击,这对于营造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保障科创板长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证监会:坚持“零容忍”要求
  4月21日晚间,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科创板首批欺诈发行案件答记者问,在答记者问中,证监会表示,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
  在面对“作为监管机构,如何推动对上述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立体化追责”的提问时,证监会表示,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资本市场“毒瘤”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危及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证监会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推动对欺诈发行等违法犯罪行为实行行政、民事、刑事立体惩处,形成强力震慑。
  具体而言,一是对于证券发行人及相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首恶”坚决严惩,全方位追责。
  二是依法支持适格投资者及时有效地追究违规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证监会将进一步畅通投资者权利救济渠道,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督促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形成资本市场良好生态。
  三是对于为上市公司提供保荐、承销服务的证券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或者法律意见书的证券服务机构等违规主体实施精准打击。
  四是关于中介机构的责任人员。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道德水准、专业能力、合规风险意识和廉洁从业水平等,是保障证券服务质量的重要因素。如果在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案件中发现相关中介机构责任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严处。
  此外,在回答“目前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有哪些安排”的提问时,证监会指出,《证券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包括协商和解、纠纷调解、先行赔付、责令回购、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单独诉讼、示范判决、代表人诉讼等一系列投资者赔偿救济制度。这些制度各有优势,对于个案中采用何种方式,需综合考虑不同投资者赔偿救济制度的适用条件、投资者获赔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赔付责任主体的意愿和能力等因素,目标都是有效保护投资者、惩戒和震慑违法行为人。
  证监会还表示,前期,证监会贯彻“零容忍”要求,对*ST泽达和*ST紫晶所涉中介机构开展“一案双查”。将关注相关中介机构有关责任人员在上述案件中的执业行为,如果发现有关责任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严处。
  北京商报记者丁宁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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