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足欺诈发行的中介机构应实行顶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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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足欺诈发行的中介机构应实行顶格处罚
2023-04-27 12: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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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科创板首批两家公司被宣布重大违法强制退市。4月21日晚,*ST紫晶和*ST泽达分别发布公告称,其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与此同时,上交所也对两公司下发拟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两家公司的股票自4月24日起停牌。

  两家公司因为都涉及到欺诈发行而受到证监会的处罚并被强制退市,这是毫无悬念的。其中,证监会对*ST泽达处以非法所募集资金金额20%的处罚,罚款金额高达8.1亿元;*ST紫晶则被罚款非法募集资金的3%,罚款金额3068.52万元。处罚标准不同,是因为两家公司上市时间不同,前者按新《证券法》标准执行处罚,后者按原来的《证券法》执行处罚的缘故。
  但不论新老《证券法》,欺诈发行都将被强制退市,同时还面临着投资者的索赔。
  *ST泽达已被提起诉讼,4月21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告称,投服中心将密切关注诉讼进展,如上海金融法院后续受理并裁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拟相关法律法规公开征集并接受50名以上(含50名)投资者特别授权,申请参加普通代表人诉讼并申请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届时对*ST泽达的索赔将演变成特别代表人诉讼。
  而对于*ST紫晶案,中信建投作为*ST紫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与其他中介机构正在主动筹备投资者赔偿事宜,拟共同出资10亿元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上述金额为公司初步估算结果,基金规模将根据最终计算的适格投资者损失赔付金额进行调整),用于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的投资损失。
  该如何处罚涉及到欺诈发行的中介机构?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4月21日答记者问时表示,证监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推动对欺诈发行等违法犯罪行为实行行政、民事、刑事立体惩处,形成强力震慑。
  既然如此,笔者建议,对涉及欺诈发行的中介机构可执行顶格处罚,比如,撤销保荐业务许可或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
  之所以要对中介机构采取顶格处罚,一方面是为了贯彻“严监管”、“零容忍”的精神;另一方面也是严格执法的需要。毕竟欺诈发行是资本市场情节最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还动摇了资本市场的基石,损害了资本市场的根本利益。而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违法犯罪情节严重的处罚,就是撤销保荐业务许可或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
  中介机构是股市的看门人,其肩负着为股市把好入口质量关的使命。对于涉及欺诈发行的中介机构实行顶格处罚,可以起到震慑作用,让这些中介机构能够尽职尽责。(作者系财经评论员)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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