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发布《农业保险精算规定(试行)》:财政补贴性产品的附加费率不得高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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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发布《农业保险精算规定(试行)》:财政补贴性产品的附加费率不得高于25%
2023-04-28 17:42:00
为落实《农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全面贯彻《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实现基于地区风险的差异化定价工作目标,4月28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农业保险精算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农业保险主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和森林等保险业务。《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随着乡村振兴的推进,农业保险的保费规模和风险保障也在同步提高。
  全国农业保险数据信息系统统计,2022年,我国农业保险为1.67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5.46万亿元。全年实现农业保险保费规模1192亿元,同比增长23%,其中,中央财政拨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434.53亿元,同比增长30.3%。
  财政补贴性产品的费率调整系数范围为[0.75-1.25]、附加费率不得高于25%
  《规定》共六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是总则,明确农业保险精算规定的适用范围;第二、三、四部分,明确了农业保险的精算规则,包括费率的构成、费率回溯调整和保费不足准备金评估;第五、六部分,主要明确公司总精算师的职责和监管措施。
  具体来看,《规定》指出,保险公司厘定农业保险费率,应当符合非寿险精算原理,严格遵循公平、合理、充足的原则。农业保险费率标准公式为:费率=基准费率×费率调整系数。其中,基准费率=基准纯风险损失率/目标赔付率目标赔付率=1-附加费率。财政补贴性产品的费率调整系数范围为[0.75-1.25],其他产品的费率调整系数范围为[0.5-1.5]
  此外,财政补贴性产品的附加费率不得高于25%,其他产品的上限可以适当提高。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费率与标的风险、经营成本相匹配的原则,合理确定费率调整系数和附加费率,并进行保费充足性测试。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费率回溯和纠偏机制,动态监测、分析费率精算假设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偏离度,合理考虑大灾影响,及时调整农业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末根据本规定评估农业保险保费不足准备金,并在次年3月31日前将评估结果报告公司所属监管机构。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对精算师也提出了要求。《规定》指出,保险公司总精算师作为公司农业保险精算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遵照监管规定,切实履行责任。
  《规定》要求,总精算师应当在农业保险的准备金评估和产品定价过程中,充分考虑农业保险经营的季节性、地域性等特点,并审慎估计大灾损失。此外,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准备金回溯出现不利进展或持续定价不足等风险,总精算师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备案的农业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可责令其停止使用该产品
  除了做出规范外,《规定》也制定了惩罚措施。对于保险公司向监管机构备案的农业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形的,监管机构责令保险公司停止使用该产品,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费率。
  与此同时,保险公司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农业保险准备金评估报告、准备金回溯分析报告以及相关报表、文件、资料的,由监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规定》还指出,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管机构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农业保险各项责任准备金,存在《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1号)第三十四条列举的情形之一的,由监管机构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规定》还指出,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管机构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银保监会表示,《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各机构请遵照执行。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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