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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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公开征求意见
2023-04-28 19:22:00
4月2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就新起草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下称《运作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运作指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初始募集及存续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采取资产组合的方式进行投资,投资单一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5%。
  《运作指引》共32条,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投资、运作管理等环节明确了底线要求,并针对重点问题予以规范,以完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规则体系。
  《运作指引》明确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初始募集及存续规模,强化了投资范围及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并对申赎管理、预警止损线作了相关安排,具体而言: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初始募集及存续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基金投向流动性较低资产等特殊资产的,投资者风险等级不得低于基金风险等级;基金开放申赎频率不得高于每月一次,并对相关专业投资者予以豁免;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不少于6个月的份额锁定期安排,对相关专业投资者予以豁免。此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需审慎设置预警线、止损线及触发后的安排。
  根据《运作指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采取资产组合的方式进行投资,投资单一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5%;基金架构应当清晰、透明,禁止多层嵌套,不得通过设置复杂架构、多层嵌套等方式规避监管要求;同一实控人控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自有基金、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担任投资顾问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合计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同时,《运作指引》规范了债券投资和场外衍生品投资。此前,监管政策明确禁止管理人参与结构化债券发行、收取返费等违规行为,并要求加强投资流动性管理,此次明确重申规范债券投资行为,要求分散投资,促进规范运作。此外,私募基金应当以风险管理、资产配置为目标开展衍生品交易,不得将衍生品交易异化为股票、债券等场内标的的杠杆融资工具,不得为不适格投资者提供通道服务等。
  《运作指引》还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需建立健全内部制度,规模以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需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等,并对量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交易系统安全、异常交易监控、内部管理、资料保存、产品命名等提出了规范要求。
  此外,《运作指引》针对存量基金的不同情况,提出差异化整改要求,对重点条款的整改给予了过渡期安排:
  例如,违反投资范围要求、开展通道业务、不符合最低存续规模等触及底线要求的存量基金,在《运作指引》施行后,不得新增募集规模及投资者,不得展期,新增投资活动获得须符合《运作指引》要求,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算;不符合《运作指引》中关于投资集中度、嵌套层数、杠杆比例、债券及衍生品交易等投资要求的,设置12个月整改过渡期,不强制要求修改基金合同;《运作指引》实施后存量基金新募集的投资者,设置不少于6个月的份额锁定期;存量基金发生基金合同变更的,变更后内容应符合《运作指引》要求;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运作指引》修改基金合同;存量基金中无固定存续期限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运作指引》施行后12个月内,如要修改基金合同,需约定明确的基金存续期,以促进目前存量永续基金限期整改。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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