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华北制药、
冀中能源和控股股东
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
冀中能源集团”)及多位时任责任人收到了河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华北制药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是
华北制药的关联方,但
华北制药未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2020年度和2021年度的关联交易。
冀中能源涉嫌违法的事实有: 财务公司是
冀中能源的关联方,未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冀中能源集团涉嫌违法的事实有:
冀中能源集团是
冀中能源、
华北制药及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
冀中能源集团组织
冀中能源、
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
冀中能源、
华北制药不按规定披露与存款相关的关联交易信息;
冀中能源集团组织
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
华北制药不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河北证监局认为,
冀中能源、
华北制药的相关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
冀中能源集团组织、指使
冀中能源、
华北制药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结合当事人的职务及履职行为等情况,时任公司董事长杨国占、郝竹山为对其本人任期内
冀中能源集团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因此,河北证监局对
华北制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杨国占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对刘文富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对周晓冰给予警告,并处以0万元款;对常志山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对
冀中能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赵兵文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对赵生山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郑温雅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对
冀中能源集团处以50万元罚款;对杨国占处以30万元罚款;对郝竹山处以30万元罚款。
(文章来源:中国网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