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 证监会重磅发布!

最新信息

刚刚 证监会重磅发布!
2023-05-16 20:30:00
为规范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可转换为境内基础股份的存托凭证(以下简称全球存托凭证,GDR)行为,证监会网站5月16日发布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指引。
  证监会表示,支持具有一定市值规模、规范运作水平较高的境内上市公司,通过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主业领域,满足海外布局、业务发展需求,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规范健康发展。
  主要内容:
  境内上市公司境外首次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应当在境外提交发行上市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境内上市公司在同一境外市场再次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基础股份发行注册程序与首次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相同
  境外发行完成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披露跨境转换限制期满后全球存托凭证转换为A股基础股票对发行人A股股价影响等风险
  发行情况报告应当穿透说明实际认购对象
  应当说明是否存在收益互换等类似协议安排及其合规性,是否存在投资者延长跨境转换期限的情形
明确申请程序
  根据该指引,境内上市公司境外首次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应当在境外提交发行上市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提交发行上市申请前,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保荐人向境内证券交易所提交新增基础股份发行的注册申请,境内证券交易所参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程序出具审核意见,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可合并办理注册及备案。
  境内上市公司在同一境外市场再次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基础股份发行注册程序与首次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相同;境外发行完成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明确规则适用
  指引明确了禁止情形。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应当符合《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及《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以下简称《监管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图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
  图为:《监管规定》第三十五条
  发行与承销方面,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涉及的发行定价、跨境转换期限、锁定期等,应当符合《监管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等规定。根据《监管规定》第三十六条,境内上市公司以其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按比例换算后原则上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基础股票收盘价均价的90%。
另据《监管规定》第三十八条,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的存托凭证可以按规定与其对应的境内基础股票进行跨境转换。
  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自上市之日起120日内不得转换为境内基础股票。境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存托凭证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在存续期内的份额数量所对应的基础股票数量不得超过中国证监会批复的数量上限,因境内上市公司送股、股份分拆或者合并、转换比例调整等原因导致存托凭证增加或者减少的,数量上限相应调整。
  发行比例方面,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应当根据《监管规定》第四十三条、《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点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规定要求,确定全球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的发行比例。在计算境外投资者持股比例时,应当将全球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的发行比例与合格境外投资者、沪深股通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境内上市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应当参照《注册办法》第十六条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点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规定,确定发行间隔。
  募集资金使用方面,境内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并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定规范使用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募集资金。
  除《监管规定》和本指引明确的事项外,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涉及新增基础股份发行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有关规定。
明确相关材料要求
  指引还明确了相关材料要求。
  其中,在募集文件方面,境内上市公司发行全球存托凭证下的新增基础股份,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1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编制披露募集说明书,并披露跨境转换限制期满后全球存托凭证转换为A股基础股票对发行人A股股价影响等风险。
  发行情况报告方面,境内上市公司完成境外全球存托凭证发行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3号:报告内容指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发行情况报告应当穿透说明实际认购对象,并说明是否存在收益互换等类似协议安排及其合规性,是否存在投资者延长跨境转换期限的情形。发行情况报告中关于主要股东的认定,其持股比例应当按照《监管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要求计算。
  《监管规定》第四十三条
  另据指引附录的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DR)的备案报告,其中要求简要说明发行人关于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对《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有关要求的执行情况。
主要包括:
  公司是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前,有无对文件资料中是否含有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进行审查。
  此外,指引还做出如下安排:2023年3月31日前,境内上市公司已在境外提交全球存托凭证发行申请,但未获证监会核准的,应当履行基础股份发行注册及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程序,可合理安排提交注册申请及备案材料的时点。
  2023年3月31日前,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相关议案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无需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免责申明: 本站部分内容转载自国内知名媒体,如有侵权请联系客服删除。

刚刚 证监会重磅发布!

sitemap.xml sitemap2.xml sitemap3.xml sitemap4.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