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后拿不到转让款 如何更好维权?|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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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拿不到转让款 如何更好维权?|以案说法
2023-06-08 19:23:00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股权转让后对方未及时支付股权转让款,能要求将股权再变更回来吗?6月8日,大河财立方记者从荥阳市人民法院获悉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该案承办法官介绍,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仅影响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还会影响目标公司、公司债权人及其他相关第三人的利益, 股权转让不仅涉及内部关系,还需要考虑外部因素。
  此前,段某与张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段某将其占有的一家食品公司股权转让给张某。协议签订后,双方于次日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但张某未按照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随后,段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并变更股权由段某持有。
  法院审理认为,股权是包括财产收益权、公司决策经营权等综合性的财产权利。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仅影响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还会影响目标公司、公司债权人及其他相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应当考虑股权转让合同的特点,尤其是在股权已登记变更,受让方已经投入部分款项且已深入公司经营的情况下,能否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应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违约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被告受让股权、参与经营已有一年多的时间,原告未积极主张股权转让价款,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有违诚信原则,合同目的仍可通过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等方式实现。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承办此案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股权转让不仅涉及内部关系,还需要考虑外部因素。对内部关系的评价更多地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及实际权利状态的角度,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尽量保护交易行为;对外部的评价还需要考虑一般公众的信赖利益。本案中,尽管被告未支付股权转让款,但考虑到已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且其已长期参与经营,在原告有其他方式进行权利救济的情况下,未对原告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诉请予以支持。
(文章来源:大河财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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