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违规流出不可取!国家外汇局通报10起企业和个人外汇违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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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违规流出不可取!国家外汇局通报10起企业和个人外汇违规案例
2023-06-29 17:20:00
6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通报10起企业和个人外汇违规案例,本次通报为2023年第二次外汇违规案例通报。此次公布的10起案例主要涉及逃汇行为,记者注意到这些均为资金违规流出案例。
  7起企业逃汇案例中有6起涉及通过虚构贸易背景方式进行,还有1起是利用多人便利化购付汇额度,以欺骗手段将境内外汇转移到境外,个案最高罚款金额283万元人民币;3起个人通过分拆等方式逃汇,个人最高罚款34.9万元人民币。
  企业外汇违规案例中罚款最高的是宁波利时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2017年3月,宁波利时进出口有限公司以虚假单证办理转口贸易付汇,金额合计711.6万美元。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83万元人民币。
  个人外汇违规案例中罚款最高的是河北籍刘某逃汇案。2020年1月至7月,刘某利用20名个人名义分拆购汇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99.3万美元。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4.9万元人民币。
  国家外汇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本次通报旨在引导企业和个人通过依法合规渠道办理外汇业务,提示非法渠道风险,共同维护良好的外汇市场秩序和市场环境。
  上述负责人介绍,为推动外汇管理领域持续深化改革,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国家外汇局在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的同时,将始终保持对虚假、欺骗性交易的高压打击态势,持续加大对虚假贸易收付和投融资执法检查力度,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一是密切关注跨境资金流动情况,持续关注重点渠道、重点主体和重点业务,统筹发挥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检查作用,精准高效打击违法违规活动。
  二是加大对外汇违规案件的检查力度,严肃惩处分拆购付汇、地下钱庄等虚假、欺骗性交易,同时督促金融机构进一步履行展业职责,严把审核关。
  三是做好政策宣讲服务工作,深入市场了解用汇需求,详细讲解外汇便利化政策,切实解决企业、个人用汇疑难问题,不断提高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
  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
  案例1:海安恒麟供应链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0年3月至8月,海安恒麟供应链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金额合计68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41.7万元人民币。
  案例2:邵阳市信成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0年2月至4月,邵阳市信成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利用32人的便利化购付汇额度,以欺骗手段将境内外汇转移到境外,金额合计158.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3.6万元人民币。
  案例3:镇江和正堂国际商贸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0年12月至2021年9月,镇江和正堂国际商贸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金额合计36.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1.8万元人民币。
  案例4:扬州市腾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0年8月至9月,扬州市腾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金额合计298.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02.6万元人民币。
  案例5:盐城妙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1年1月,盐城妙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金额合计599.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94.1万元人民币。
  案例6:江西和梦投资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9年6月,江西和梦投资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金额合计709.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46万元人民币。
  案例7:宁波利时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3月,宁波利时进出口有限公司以虚假单证办理转口贸易付汇,金额合计711.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83万元人民币。
  案例8:陕西籍乌某逃汇案
  2020年1月至8月,陕西籍乌某利用18名个人名义分拆购汇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7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4.6万元人民币。
  案例9:河北籍刘某逃汇案
  2020年1月至7月,河北籍刘某利用20名个人名义分拆购汇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99.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4.9万元人民币。
  案例10:河北籍潘某逃汇案
  2017年3月至2019年5月,河北籍潘某利用15名个人名义分拆购汇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01.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4.5万元人民币。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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