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构建粤港澳大湾区统一的碳定价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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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构建粤港澳大湾区统一的碳定价市场
2023-07-07 12:01:00
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伴随着大量以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为主的能源消耗,导致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不断增加,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成为全球各国共同面临的挑战。我国正积极探寻适合本国国情的低碳发展路线。粤港澳大湾区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窗口和最具经济活力的地区,在率先实现“双碳”目标方面,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积极构建大湾区统一的碳定价市场有利于助推我国“双碳”目标的实现。
  大湾区碳定价的实践进展
  碳定价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有重要作用,其目的在于使温室气体排放成本内部化,把环境成本转化为生产成本,通过价格信号来激励企业的低碳行动。从理论和实践研究来看,碳定价能刺激技术创新和市场创新,引导资金投向低碳技术和绿色项目,给经济增长注入新动力
  目前,国际社会广泛应用碳定价工具来应对气候变化、实现碳减排目标。目前,我国碳市场试点地区的配额成交量已达到全球第二的规模量,仅次于欧盟。尽管国内的碳交易市场未来有望覆盖到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碳排放重点行业,但仍有占全国碳排放总量50%的排放源不会被纳入其中,碳税作为另外一种重要的市场化减排机制,能够对碳排放交易起到良好的补充作用。与此同时,在国际贸易环境上,欧美国家出于应对“碳泄漏”风险和保护本国行业竞争力的考虑,计划实施碳边境调节机制,对未开征碳税或碳定价较低的国家或地区的跨境商品征收碳边境调节税。如果我国不采取尽快出台和设计中国特色的碳定价体系框架,与国际上的碳定价策略接轨,我国的这部分税款征收权将会被动让渡给实施碳边境调节机制的欧美国家。
  广东是制造业大省,也是中国首批低碳试点省份之一。目前,广东碳市场年度排放配额总量达4亿吨左右,配额规模排名全国第一、全球第三(仅次于欧盟、韩国碳市场)。经过不断探索,广东逐步将占全省碳排放约65%的六大行业约242家企业纳入碳市场范围,交易量及交易额均居全国七个试点碳市场首位,是法规体系健全完善、监管真实有效、市场主体参与度高的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截至2022年末,大湾区唯一兼具国家碳交易试点和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试点的双试点机构——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配额现货累计成交达2.143亿吨,累计成交金额达56亿,占全国碳交易试点35%,连续十年居全国试点第一。
  碳税作为一种和碳排放交易权相互补充的碳定价工具,兼具环境法和税法的双重属性,较好地结合了市场配置资源和政府宏观调控的功能,开征碳税能够综合发挥经济引导和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我国在2018年出台环境保护税时,没有把二氧化碳排放纳入征收范围,造成目前绿色税收体系中碳税制度的不足。对此进一步开展研究,对我国未来的减排工作以及经济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探索构建大湾区跨境资源环境要素协同联动的碳定价机制
  《广东省深入推进资本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提出,基于广东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基础,研究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推动港澳投资者参与广东碳市场交易,建立碳排放权跨境交易机制。
  将大湾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打造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碳定价中心。除了控排企业外,鼓励金融机构、碳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机构、咨询机构等参与碳交易和投资,培育碳金融中介机构,扩大市场主体,探索建立流动性提供商机制,活跃碳交易、碳投资。同时加强与国际碳市场的链接,积极开展与国际碳金融市场规则接轨,丰富碳金融产品,促进市场价格发现。稳步推进产品创新,适时推动大湾区碳定价市场的期货、期权等衍生品交易,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产品市场,以提升交易市场的流动性和价格发现功能。
  探索大湾区跨境资源环境要素协同联动的碳定价机制。碳定价机制需要配额量或减排信用量给予有效的计量核算,以作为定价基础。因此,需要制定统一规范的计量标准和核算方法,逐步开发各类碳交易、碳信用、碳普惠、碳税等不同场景的核算标准。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等交易定价机制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和协同性,将用能权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进行组合使用,以碳价格为锚定价格,通过能源碳密度、单位发电碳排放强度等系数来进行换算衔接,形成协同联动价格信号,更好地实现节能降碳。
  实施大湾区统一碳定价市场的“双轮驱动”。碳排放具有成因复杂、流动性强、涉及面广等特点,特别是污染的空间溢出效应尤为突出。由于碳排放没有行政界限,成立跨区域工作组织和机构、协同各区域政府共同治理碳排放至关重要。在促进碳减排的政策选择上,应强调“双轮驱动”。除采取显性碳定价方式以外,包括财税、金融措施和行政手段等在内的隐性碳定价机制也要发挥重要作用。
  共同筹集碳汇修复资金,建立跨区域环境财政。对大湾区内碳排治理与碳汇修复进行统筹安排,合理分配环境治理资金,平衡碳排治理事权与支出责任,做好跨界碳排的治理与保护,提高跨区域碳排治理的效率。同时建立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和考虑环境因素的转移支付制度,拨付部分款项来弥补某些地区为减少跨界碳排带来的损失。明确利益相关主体的支出责任,防止“环境逐底竞争”效应,规避碳排放在不同区域之间的转移溢出和泄漏,凝聚各方合力进行碳排治理。
  充分运用财税规制工具,激励市场主体积极减排。应构建激励绿色创新和绿色消费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制造业的绿色创新税收激励和财政补贴力度;对于新建的节能住宅、高效建筑设备、取暖设备的绿色化更新等,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加大对新能源汽车的支持力度,给予新能源汽车核心技术研发更多的税收优惠。
  在加强现有绿色税收政策落实的同时,还应进一步聚焦碳减排研究并制定相关税收政策,加大对碳减排的直接政策支持。如企业参与碳捕集、利用与封存项目并达到相关要求,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一定方式将上述财税规制工具与碳排放权交易政策进行协同设计,达到共同实施、相互补充的作用。
(文章来源:南方Pl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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