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解读|监管下发信托“三分类”配套政策 具体有哪些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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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解读|监管下发信托“三分类”配套政策 具体有哪些利好?
2023-07-10 15:26:00
监管部门近日向各地银保监部门下发了信托业分类配套政策(下称“配套政策”),并由各银保监局向属地信托公司传达。
  自6月1日起,《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下称“《通知》”)正式实施。21世纪经济报道从业内人士处获得的相关文件显示,为促进信托业更好把握《通知》精神,全面准确进行信托业务分类,规范开展各类信托业务,有序实施存量业务整改,监管部门就行业集中反映问题作出指导口径。文件涉及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和其他问题三项,共计20个问题的解答。
  “上述政策对拉平监管和行业转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多项利好。”厦门信托总经理助理何金在接受21世纪记者采访时表示。
  百瑞信托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陈进也认为,明确标品业务可以开展正回购,明确投资衍生品的规则,明确“双SPV”属于其他资产证券化业务等,有利于信托转型业务推进。同时,资产管理信托组合投资的规则以及相关的资本管理办法等,需要进一步明确。
  审慎开展非标债权业务
  “从配套政策的指导口径来看,非标债权业务并未被完全限制。”某信托公司一位总经理表示。
  6月1日正式实施的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已经明确,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应当立足受托人定位,切实履行受托人职责,为受益人利益最大化服务。信托公司不得以私募投行角色、通过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形式,开展实质为满足单一融资方特定融资需求而发行信托产品募资的业务。
  上述文件指出,受托人和私募投行二者在服务宗旨和服务内容上存在本质差异。信托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信托业务时,要审慎开展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要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尽职调查、风险管理、净值化管理、信息披露等资产管理受托职责,确保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符合投资者风险偏好,确保投资者清晰知晓且有能力承担投资风险。
  对此,何金分析指出:“这意味着信托公司不能继续过去从单一融资方需求出发而创立信托产品募资的业务模式。同时监管明确要求信托公司应当立足受托人定位,履行勤勉尽责的受托责任。”
  此外,监管还要求,资产管理信托原则上应当以组合投资方式分散风险,监管部门将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明确组合投资相关要求。
  金乐函数金融分析师廖鹤凯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指出,在非标业务层面,监管明确了组合投资形式,稳定了信托非标类业务开展的预期,规范了非标类业务开展的方式,强调了合规性和风险控制的重要性。组合投资形式有助于信托公司在非标业务中实现更好的风险分散和收益优化。同时,对组合投资形式的明确规定也将帮助监管部门更好地监督和评估信托公司的非标业务风险。
  标品信托可参与正回购
  标品业务迎来两大利好——一是信托产品可以参与债权回购业务;二是明确资产管理信托投资衍生品的标准。
  关于债券回购业务,信托公司开展基础资产为标品的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可以按照资管新规规定的比例,在公开市场上开展债券回购业务。信托公司为符合资管新规的、基础资产为标品的资管产品提供行政管理服务或专户受托服务,可以按照委托人指令,在公开市场上开展债券回购业务,但应确保相关比例符合资管新规要求。除上述情形外,信托公司管理信托产品,不得以信托财产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运用信托财产,不得融入或变相融入资金。
  关于信托投资衍生品的要求,监管方面称:“考虑到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利用衍生品进行对冲的业务逐渐普遍,且资管新规已限制单只固定收益类、权益类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比例低于20%,允许信托公司以资产管理信托资金投资包含衍生品交易设计的固定收益类、权益类资产管理产品。对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具有衍生品设计的其他类资产管理产品,仅限已获得衍生品交易资格的信托公司以其受托管理的信托资金投资相关产品。”
  廖鹤凯认为,此次监管在信托标品业务层面明确了债券正回购以及衍生品业务,对信托公司发展是直接的利好。信托公司非标融资类业务限制以来,证券投资业务主要是债券业务飞速发展,监管明确了业务规范,为信托公司提供了更多的投资工具和策略选择,将提高信托公司相关产品的多样性和市场竞争力。债券正回购可以提供短期流动性管理和风险控制的工具,衍生品业务则可以通过对冲等方式稳定收益预期、管理市场风险,增加信托公司的投资灵活性和风险管理能力。
  业内观点还认为,分类配套政策拉平与其他资管产品之间的监管差距,各类资管产品竞争更加公平。例如投资者门槛方面,此次监管明确,资产管理信托的投资者人数和资质暂按资管新规的规定执行。根据资管新规规定,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而信托旧规所有产品都是100万元。
  资产服务信托等迎多项利好
  业内认为,监管部门就行业关心的重点问题做出了回应和解读,这对家庭服务信托等资产服务信托的展业有多项利好。
  具体来看,一是资产服务信托可发放信托贷款。配套政策指出,资产服务信托若涉及发放信托贷款,信托公司参照《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审查时,原则上均需适用该办法相关规定,重点核查委托人资质、资金来源、权责划分、风险隔离等关键条款执行情况。也就是说,比如信托“三分类”中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属于资产服务信托,可以发放贷款。
  二是,家庭服务信托投资范围更为明确、可接受财产性权利的委托、可将资金用于受益人消费等生活支出等。一方面,家庭服务信托的投资范围限于投资标的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股票的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另一方面,家庭服务信托受托管理财产可除投资外的其他运作安排,比如接受财产性权利的委托,对其进行保管;根据委托人意愿将资金用于受益人消费等生活支出。上述受访信托人士分析指出,比如结合养老信托和家庭服务信托的场景,以房产等财产性权利委托,给受益人提供养老消费权益,这类业务未来或将有较大空间。
  三是,“明确双SPV模式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第一层SPV属于其他资产证券化业务,这将有利于信托公司深入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何金分析指出,业内大多信托公司以第一层SPV角色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由于实操中通过设立资金信托归集资产、发放贷款,各地监管部门对此的认定标准并不一致,有的归入财产权信托、有的占用融资类额度,而这次监管明确了相关标准。
  据了解,目前业内仅华能贵诚信托和中信信托具有企业资产证券化(ABS)管理人试点资格,12家信托公司具有ABN承销资质。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实践中,多数交易采用信托+资产支持计划的双SPV结构。即由项目原始权益人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单一资金信托并发放信托贷款(第一层SPV ),信托成立后再将信托收益权转让给券商设立的专项计划(第二层SPV ),专项计划以信托受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在交易所挂牌发行ABS。
  根据监管指导口径,关于以双SPV模式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第一层SPV暂归入“其他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归入“其他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的信托业务,必须有对应的资产支持证券。“其他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仅包含上述业务,其他信托业务不得归入此类。
  另外,监管方面还对资产服务信托业务中多个细分项的业务实质进一步区分和阐明。
  一方面,明确区分了“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专户受托服务”与“行政管理服务信托-资管产品服务信托”,前者信托公司可提供投资决策、投资建议、投资顾问遴选等投资管理服务,后者则仅提供运营托管、账户管理、交易执行、份额登记、会计估值、资金清算、风险管理、执行监督、信息披露等行政管理服务。这进一步明确受托职责边界,厘清责任。
  另一方面,在信托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的业务模式中,有部分信托业务被错归入了“资管产品服务信托”,并提出该业务为信托公司面向机构或自然人发行信托计划,签署信托合同,管理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无论相关产品由信托公司直销还是由其他金融机构代销,其实质都是由信托公司与投资者签署信托合同,发行信托产品募资并进行投资管理,符合资产管理信托特征,应当归入资产管理信托,不能归入资管产品服务信托。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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