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募集承压 不合规或上升至违法高度 私募业首部法规重磅出炉 债券私募环境将如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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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募集承压 不合规或上升至违法高度 私募业首部法规重磅出炉 债券私募环境将如何变化?
2023-07-10 21:01:00
7月9日,国务院网站发布由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出台,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这被业内直呼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此前,私募行业最高级别的专门规范是证监会2014年出台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而私募条例的立法工作自2013年就已开始,直到2017年才推出征求意见稿,此次正式稿出台距离征求意见稿公布也过去了6年。
  “十年磨剑”后出炉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简称《私募条例》)站在行政法规的高度,将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进行监管。单就债券私募而言,多名业内人士称,产品募集将受到一定影响,连带影响投资端,作为债券私募重要的配置资产高收益债,或将迎来抛售压力,波动加大。
  私募基金“扶优限劣”,不合规或上升至违法行为
  《私募条例》共七章六十二条,分别明确了条例适用范围、私募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义务要求、规范了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设置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以及明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责任和私募管理人的法律责任等。
  第一章总则的第六条首先阐明: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类型、管理资产规模、持续合规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服务投资者能力等,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并对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证券投资等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业内人士指出,对私募管理人进行分类差异化监督管理,一直以来未能实现。本次《私募条例》在这方面提出了顶层设计的理念,要求中国证监会根据业务类型、管理规模、持续合规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服务能力等,对管理人实施差异化管理。这些要素与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近年来实施的“扶优限劣”理念基本一致,可以视为是对过往“扶优限劣”理念的基本认可。下一步,私募办法和协会自律规则会否更进一步,还有待观察和实践考验。
  上海水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卓亮认为,《私募条例》的落地进一步提升了私募的门槛,中大型私募马太效应将更明显,中小型私募必须要有自己特色才能在市场存活。
  《条例》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义务要求。明确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的情形,明确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合规和专业能力培训。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履行登记手续,明确注销登记的情形。列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禁止实施的行为,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符合的要求。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二)对所管理的不同私募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三)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管理私募基金并进行投资,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四)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确定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五)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提供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
  (六)保存私募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为私募基金财产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上海光华致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称,“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为私募基金财产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的规定,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为私募基金产品财产行使权益时的主体身份。
  另有业内人士指出,《私募条例》对基金管理人职责的原则性规定,虽然看似很普通,但其中指向了多个合规指标,违反职责的行为将是违反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后续被追究侵权责任的合规风险。
  规范私募产品募集,运作需维护投资者利益
  《私募条例》第三章规范了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其中有多条延续了今年4月以来证监会、基金业协会对私募产品备案、投资运作等监管趋严的态势,并从立法层面予以明确。
  对于产品备案,《私募条例》指出:
  私募基金应当具有保障基本投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实缴募集资金规模。登记备案机构根据私募基金的募集资金规模等情况实施分类公示,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投资者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根据今年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私募基金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已明确: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均为1000万元,创投基金初始为500万元,单一项目型基金则为2000万元。
  资金募集方面,上海光华致远的相关负责人称,《私募条例》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募集资金,不得委托他人募集资金,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前,在日常的实际运作中,较多私募基金产品涉及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代为募集。
  上海峰继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场外市场部总经理赵亚勇也表示,《私募条例》落地后,债券私募产品的募集将会受到一定影响。目前,债券私募的投资者不少是由过往非标产品的投资者转化而来,资金体量较小,存在“拼单”现象。未来,投资者认定趋严,势必会影响债券私募产品的资金募集。而在临近《私募条例》正式实施的时点,募集端的不稳定也会影响到投资端的操作,连带影响投资端,作为债券私募重要的配置资产高收益债,或将迎来抛售压力,高收益债市场波动或加剧。
  此外,新规规定私募基金产品不得向为他人代持的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据业内人士称,此前业内操作中,部分存在通过基金份额代持的方式规避合规监管的情形,今后这些违规行为将会被封堵。
  在投资运作方面,《私募条例》对维护投资人利益作出重点表述: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管理原则,聘用具有相应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投资管理、风险控制、合规等工作。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得以私募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或者利益输送,不得通过多层嵌套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隐瞒。
  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与自己、投资者、所管理的其他私募基金、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其他主体进行交易的,应当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决策程序,并及时向投资者和私募基金托管人提供相关信息。
  业内人士指出,关联交易是最为典型的利益冲突行为,也是基金风险处置中发现的重灾区。基金业协会目前也就关联交易和利益冲突管理方面,在备案环节对基金合同中相关条款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
  此外,新规还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承诺回购本金等方式变相增加政府隐性债务。上海光华致远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地方政府相关企业以参与私募基金的方式违规发行债券,导致政府隐性债务增加,引起了监管高度重视。
  债券私募参与结构化发行不再可取
  对债券私募而言,参与债券结构化发行即最为常见的有损投资人利益的不正当行为。据介绍,债券私募基金一般通过认购一部分企业发行的债券,再通过“加杠杆”的手段帮企业融到剩下的资金,这种行为帮助发行人以较低的成本融资,但扭曲了债券市场正常定价,也会因为债券上市后便出现大幅折价,损害投资人的利益。私募机构却有动力帮助企业结构化发债,因为可收取超高产品管理费和体外收费获利。
  根据4月底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员工不得参与结构化债券发行,不得直接或者变相收取债券发行人承销服务、融资顾问、咨询服务等各种形式费用。
  在《私募条例》出台后,有损投资人利益的行为将上升到违反行政法规的层面。尽管今年以来监管对债券结构化发行的整治重点在投行和发行人层面,卓亮认为,以往债券私募参与债券结构化发行的“擦边”做法将不再可取。
  上海光华致远相关负责人表示,法规层面的《私募条例》出台后,行业的自律文件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或会作出相应调整。
  虽然《私募条例》上升到了立法层面,但上述私募人士均表示,《私募条例》中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不大。赵亚勇认为,处罚并非目的,而是善意引导,为了帮助整个行业健康成长。
(文章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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