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兰家族信托被击穿案二审败诉 设立家族信托如何“避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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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兰家族信托被击穿案二审败诉 设立家族信托如何“避雷”?
2023-07-13 09:00:00
今年3月,“俏江南创始人张兰欠9.8亿未还家族信托被击穿”的消息引发市场热议,张兰发起上诉。6月27日,新加坡最高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了张兰的上诉。这意味着,张兰家族信托所在海外银行账户将被债权人CVC Capital Partners(下称“CVC”)接管。
  据澎湃新闻报道,张兰在2019年与欧洲私募股权公司CVC的诉讼中败诉,共欠对方1.42亿美元(约人民币9.8亿元)及其利息。
  据本报记者了解,本案的审判重点在于“归复信托”的认定上。法官认为,张兰对为汪小菲及其后代设立的家族信托所在的银行账户具有高度控制权,因此任命债务人CVC接管账户。律师界人士认为,新加坡高等法院虽然没有对信托本身的有效性作出裁决,但在实践中,BVI公司的账户实际受益人变更为债权人,实际上达到了家族信托“击穿”的效果。
  事实上,张兰案非常具有代表性,高净值人群在设立家族信托之时,能够从本案中汲取不少有效经验。
  案件核心:SETL银行账户资金是否为张兰受益所有?
  新加坡最高法院的判决书显示,当事方之间的争议源于一次收购。2013年8月10日,CVC的子公司甜蜜生活美食有限公司和甜蜜生活美食控股公司(合称为“LDV实体”)共同收购了俏江南86.2%的股份。2013年12月16日-2014年6月13日,LDV实体共计支付给张兰约2.87亿美元,其中大部分款项支付至张兰在香港的Safra Sarasin银行账户(下称“SS账户”)。
  在上述款项支付之前和期间,张兰咨询了关于为儿子汪小菲成立家族信托的建议。2014年1月2日,壳公司Success Elegant Trading Limited(下称“SETL”)成立,张兰是唯一股东和董事。2014年2月至3月,张兰以SETL的名义在新加坡开设了瑞信银行和德意志银行的账户。在此后约半年的时间里,共有约1.42亿美元的现金和证券从张兰的SS账户转入SETL在瑞信银行账户,又从瑞信银行转出0.85亿美元到SETL在德意志银行的账户。
  2014年6月3日,名义金额仅为10美元的“成功雅致信托”(Success Elegant Trust)成立,其受益人为“汪小菲及其子孙后代”,受托人为亚洲信托有限公司。次日,张兰将SETL的唯一股权转让给亚洲信托有限公司。
  收购完成后,俏江南开始出现财务危机。在进行内部调查后,LDV实体以其入股俏江南的大笔资金去向不明为由,相继在香港和新加坡两地的法院获得了对张兰资产的冻结令。随后,LDV和LDV Group分别对张兰提起了诉讼,要求任命接管人对SETL(后也被列为被告)的银行账户进行管理的申请。一审法官认为张兰是SETL银行账户的受益人。不过,张兰和SETL均提出了上诉。
  二审判决书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SETL银行账户中的资金是否为张兰受益所有,对此法官做出了肯定的裁决。法官认定张兰的动机是为了保护其资金免受LDV实体的潜在索赔,同时又不放弃利用这些资金的权利。
  瑞银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王昊表示,法院认为张兰表示设立信托是为了儿子汪小菲的利益,但同时她又曾将信托公司账户内的资金转到汪小菲之外的账户,因此相关诉讼的重点是,判断张兰所设立的信托是否属于归复信托。判断产生归复信托的两个事实要素是:第一,把财产转让给受让人;第二,转让人主观上并不想让受让人受益。
  法官认定:证据链表明张兰有保留资产受益权的主观意图
  新加坡最高法院认为,上诉的关键实质问题是“张兰是否为资产的受益人”。因此,法院的任务是对张兰的主观意图进行客观评估。法院认为,张兰对资产的意图并不完全取决于信托文件,而是要用证据来确定。
  根据信托声明,张兰除了终止信托的保护人之外,没有保留任何剩余权力。但在信托文件执行后发生的事件高度证明了张兰希望保留资产受益权的意图。其中一个事件是,从2014年6月12日-2015年2月11日期间从瑞士信贷银行账户转账给张兰和汪小菲的一系列转账行为。
  法院分析称,从这些转账中可以得出三个要点:首先,在这些转账中,有四笔直接转账给了张兰。尽管张兰称其中两笔转账是为了汪小菲的利益,但没有合理的理由将款项先转入张兰的账户。其次,张兰对两笔转账原因无法给出解释。第三,没有证据表明受托人亚洲信托指示张兰进行2014年6月至2015年2月的转账。
  上述转账之后发生的事件进一步印证了法院的结论。2015年2月26日,张兰在香港的冻结令获得批准。LDV实体证据显示,张兰在北京的办公室于2015年3月2日收到了香港冻结令的通知。次日,她还与CVC的代表举行了会议,并确认收到了香港冻结令。但在2015年3月3日和3月4日,张兰继续指示从德意志银行账户转出大额款项,这些转账付款的指示中被标记为“TOP URGENT(最紧急的)”。
  法院认为,张兰在2015年3月4日指示转账的极度急迫性与她在仅仅一天前收到香港冻结令的事实相结合时,可以推断张兰担心在新加坡的资产可能也会受到类似的冻结令。“这种紧急性表明了张女士主观上认为这些资产属于她自己,而不是属于汪小菲及其子女或SETL所有的。”
  法院进一步指出,张兰在2015年3月4日的“紧急”转账中行使了很大程度的控制权。张兰认为自己有权自由处理这些资产,因为她在没有受托人事先指示的情况下指示了某些转账。结合她在成功雅致信托中所扮演的有限或几乎不存在的角色,这表明了她主观上希望保留银行账户中的资金的意图。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判决书中出现了12次的词——maintain(保持、维护)也是令法官维持原判的重要因素。法官认为,张兰前律师事务所Reed Smith Richards Butler于2015年3月6日致函德意志银行的律师,信中表示张兰“保持”对德意志银行账户的控制。尤其是当张兰的律师明确指出她是德意志银行应当保持机密性的人时,这只能意味着张兰是该银行的客户。据此,二审法官认为张兰“视德意志银行账户中的资金为自己的资金”。
  经验教训:设立家族信托如何避雷?
  那么,以张兰案为典型案例,高净值人群在设立家族信托时该如何避雷?
  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杰表示,首先,设立离岸家族信托的目的合法是家族信托合法有效的重要前提。建议委托人在其财务状况良好时尽早规划家族信托相关安排。若已经存在潜在诉讼或破产风险之后,再设立家族信托,难免有利用信托躲避债权人追索的嫌疑,此种情况下,若债权人成功举证信托的目的为躲避现有或潜在已知债务,法院就会撤销该家族信托或认定信托无效,从而让该信托失去其传承家族财富和隔离资产的功能。
  宋杰告诉本报记者,此案提示了一种新类型的风险警示,即要格外重视英美法系法域内复合资产信托下的资产交付手续。张兰一方抗辩理由主要是“公司股份转让意味着公司名下账户权益的自动转让”。但在英美法系下,将SETL股份转让给亚洲信托,仅意味着以SETL公司名义开设的两个账户的普通法所有权转让给了亚洲信托,其衡平法所有权并没有完成转移。以英国的法律规定及判例来看,衡平法权益的处置必须以有效的书面形式呈现,并由处置人或其合法代理人签字确认。
  针对张兰多次私自转账行为,宋杰认为,委托人不应无视信托文件的约定,导致受托人被架空。委托人应当充分意识到,只有当信托满足财产独立性这一核心要求时,才能发挥风险隔离功能。同时,严禁将信托财产向信托受益人之外的人进行分配。
  值得注意的是,多位律师表示,为了吸引客户,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离岸信托公司给予委托人过度控制或让委托人保留过多权力,这会为日后“埋雷”。宋杰提醒道,委托人保留的权力不能超过一定的界限,否则很可能会被法院穿透认定主观上缺乏设立信托的意愿,从而认定为无效的虚假信托。
  宋杰表示,此案中不论是其所委托的律师的不当用词“maintain”,还是其咨询公司没能及时更新银行文件的信息,均说明这两家机构缺乏对离岸信托效力的基本法律风险意识,更缺乏对复合资产信托下信托财产的衡平法所有权转移手续的专业认知。这也提醒高净值人群,要找到专业懂行的中介机构来设立家族信托。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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