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批税收优惠政策延续执行到2027年底:事关小微企业、普惠金融、创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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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批税收优惠政策延续执行到2027年底:事关小微企业、普惠金融、创投等
2023-08-03 15:09:00
继8月2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一批税费优惠政策以来,8月3日两部门再发布一批税费优惠政策,包括《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
  这四项公告都是今年减税降费支持的重点领域,包括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等。
  7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召开,会议对今明两年到期的阶段性政策作出后续安排。本次延续政策项目多、涉及领域广,延长时间长,契合企业期待。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8月3日发布的这一批政策,基本属于对既有政策的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这三项政策均在2023年底到期,这次直接延续到2027年底。
  《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则是在既有政策的基础上,放宽了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条件设定,该项政策执行到2027年底。新公告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2018年执行至今的政策,此前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条件要求是,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将2023年底到期的政策,直接延续到2027年底——此举对于企业稳定预期、提振信心、安排好投资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附公告全文如下: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为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四、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日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现将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本条公告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实现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情况,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四、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五、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一经发现存在虚报或造假骗取本项税收优惠情形的,停止享受本公告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金融机构应持续跟踪贷款投向,确保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实际使用主体与申请主体一致。
  六、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七、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创新,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税收政策事项公告如下:
  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适用有关税收政策。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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