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拟构建银保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各方联动、齐抓共管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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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拟构建银保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各方联动、齐抓共管格局
2023-08-04 19:07:00
8月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称,制定《办法》是为进一步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前移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关口,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全链条治理机制,深化源头预防、标本兼治,全面提升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有效性。
  据了解,在此次公开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已就《办法》组织了多轮征求意见,对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绝大部分意见已采纳。相关各方均表示,制定《办法》是重要的治本之策,非常及时也非常必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
  在《办法》附则部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暂未明确文件具体实施日期。同时,施行之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构建各方联动、齐抓共管防控格局
  《办法》第一章明确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的目标和基本原则等。强调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应做到“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法人主责、分级负责,联防联控、各司其职,属地监管、融入日常”。
  《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承担本机构案件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控实施监督管理。同时,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应当通过加强交流沟通、宣传教育等方式,协调、指导会员单位提高案件风险防控水平。
  《办法》第二章明确董(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牵头部门、内设部门、分支机构和内审部门的职责。
  银行保险机构董(理)事会承担案件风险防控最终责任,主要职责包括:推动健全本机构案件风险防控组织架构和制度机制;督促高级管理层开展案件风险防控工作;审议本机构年度案件风险防控重点任务和上一年度总结、评估等相关情况报告;其他与案件风险防控有关的职责。
  董(理)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案件风险防控相关工作。未设立董(理)事会的银行保险机构,由执行董(理)事具体负责董(理)事会案件风险防控相关工作。
  牵头部门方面,履行的职责包括:拟定并推动执行案件风险识别与排查处置、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等案件风险防控制度;指导、督促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履行案件风险防控职责;督导案件风险防控相关问题的整改和问责;推动案件风险防控信息化建设;分析研判本机构案件风险防控形势,组织拟定和推动完成年度案件风险防控重点任务;组织评估案件风险防控情况,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指导和组织开展案件风险防控的培训教育;其他与案件风险防控牵头管理有关的职责。
  “《办法》强调源头预防、全面预防、全链条预防,将案件风险防控纳入公司治理架构,进一步压实董(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牵头部门、内设部门、分支机构和内审部门职责,充分发挥董监高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工作中的主动性,通过构建各方联动、齐抓共管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格局,推动案防制度有效落地执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明确从业人员管理和领导干部监督内容
  《办法》第三章明确了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主要任务。总体要求是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案件风险防控机制,构建起覆盖案件风险识别与排查处置、从业人员行为管理、领导干部监督、内部监督检查、追责问责、问题整改、举报处理、考核奖励、培训教育等环节的全链条防控体系。
  “前瞻研判本机构案件风险防控重点领域,针对性完善案件风险防控重点措施,持续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及时开展案件风险防控评估。”《办法》要求。
  在风险识别与排查处置方面,《办法》要求对于案件风险排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和线索疑点,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及时规范处置;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情形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等有权部门处理,并积极配合查清违法犯罪事实。
  人员方面:对于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严格落实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个人事项报告、任职回避、因私出国(境)、领导干部家属从业行为、经济责任审计、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等规定。
  对于从业人员,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制度,健全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依法依规强化异常行为监测和排查,重点关注关键岗位人员和敏感人员征信记录、不正当账户交易、资金借贷、证券投资、经商办企业、涉及诉讼和社会关系往来等情况。应当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保险销售人员的管理,并督促合作机构加强第三方服务人员管理。
  《办法》还规范了监管部门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中的职责分工,提出对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进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要求。
  对于案件风险防控存在问题的机构,应当依法视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监管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时限内报告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监管通报,提出专项工作要求;对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监管约谈;责令机构开展内部问责;向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通报;动态调整监管评级;适时开展监管评估;其他监管措施。
  同时,违反《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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