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解读丨“不独不懂” 再见!A股独立董事接到新执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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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解读丨“不独不懂” 再见!A股独立董事接到新执业清单
2023-08-04 20:27:00
靴子落地!8月4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下称《独董办法》),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
  《独董办法》吸收采纳了社会各界意见,在 4 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明确了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职责、履职方式和履职保障,法律责任、过渡期安排,包括“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健全独立董事履职受限救济机制”、“针对性细化独立董事责任认定考虑因素及不予处罚情形”等。
  “这次制度改革优化了我国独立董事的选任制度、履职要求、支持措施和免责情形。不仅能够提升我国独立董事人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更加能够实现独立董事办公履职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21世纪报道记者走访上市公司获悉,伴随着新政推进,部分企业主动“出击”,推动独立董事履职能力和水平的提升,不限于主动优化独立董事的职业结构、性别结构、完善沟通机制和建议落实机制等。
  亦有上市公司通过提高独立董事薪资增加执业获得感,鼓励独立董事在企业治理中投入更多精力。
  每年“打卡”15日以上,任职最多3家
  “独立董事不独不懂的日子可能要到头。”在《独董办法》发布后,一名资深资本市场人士如此感慨道。
  经过多年发展,独立董事制度已经成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向纵深推进,独立董事制度定位不清晰、责权不对等、监督手段不够、履职保障不足等制度性问题亟待解决。
  《独董办法》的出台,正在补齐这些漏洞。在经过数月的公开征求意见和研究修改后,《独董办法》正式对外发布,内容共六章四十八条。
  《独董办法》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包括细化独立性判断标准,并对担任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品德作出具体规定。改善选任制度,从提名、资格审查、选举、持续管理、解聘等方面全链条优化独立董事选任机制,建立提名回避机制、独立董事资格认定制度等。
  同时,其还明确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兼职要求,在职责和履职方式上,则要求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并应当制作工作记录等。
  早前,个别市场人士提出意见,希望将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较为严苛,建议缩短为不少于十日,或者删除该要求。
  但前期调研情况显示,有的上市公司反映由于原先缺乏现场工作时间要求,部分独立董事长期不去公司现场,仅依赖于书面材料发表意见,履职流于形式。
  证监会指出,从实践情况看,大多数独立董事现场工作时间(含参加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已达到十五日以上,不会对独立董事履职造成过重负担。
  因此,《独董办法》维持对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不少于十五日的规定。
  《独董办法》规定,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公司管理层汇报、与内审机构负责人和年审会计师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切实履行职责。
  此外,个别市场人士提出,独立董事兼职家数可进一步收紧至两家,也有意见表示独立董事兼职家数从五家降为三家过严,建议适当放宽。
  从前期调研情况来看,大多数上市公司认为,独立董事投入公司事务的时间和精力不足是影响其作用发挥的重要原因;不少独立董事提出,如果独立董事兼职家数超过三家,将难以保证在每家上市公司都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
  从实际情况看,截至2022年底,近八成独立董事兼职家数在三家及以下。征求意见稿关于原则上最多可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规定,符合本次改革方向和实际情况。因此,证监会保留了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规定。
  “独董绝对不是躺着赚钱的美差,相关方应该仔细考虑自身是否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时间精力履行好职责。”沪上一名高校背景的独立董事受访指出。
  具化监督职责,瞄准多项重大利益冲突
  除了设立明确的量化目标外,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本次《独董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还在于进一步明确了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的范围。
  《独董办法》明确,独立董事要履行好董事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其中监督作用是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目标。
  在参与董事会决策、监督及提出建议职责的基础上,独立董事的监督重点聚焦在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上。
  《独董办法》第十七条明确,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包括: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
  资本方面主要涉及: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披露财报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控评价报告;聘用或解聘会计所、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重大会计差错等。
  人事方面主要涵盖: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等。
  在业内看来,《独董办法》旨在强化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财务会计报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免、薪酬等关键领域的监督作用。
  “独立董事在帮助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合规运营上应起到关键作用。”华众资本董事长、独立董事安江波认为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专业的独立董事要能切实理解全面注册制的核心要素,协助做好上市公司的信披规范等工作,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看来,特别赋权,要求独立董事重点对关联交易、财务会计报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免、薪酬等关键领域进行监督,有利于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田利辉告诉记者,“独立董事是中国特色上市公司治理制度的重点之一。兼具专业性和独立性的独立董事应该是公司价值的捍卫者,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人,在强化关键领域监管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保障独立性,促进个人履职向依托组织履职转变
  值得一提的是,为保障独立董事履职,《独董办法》增加了独立董事区别于其他董事的履职手段,促进独立董事个人履职向依托组织履职的转变,进一步强化监督力度。
  一方面,搭建独立董事有效履职平台,完善独立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审计、提名、薪酬等专门委员会机制,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另一方面,前移监督关口,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披露等重大事项在董事会审议前应当由审计委员会事前认可,关联交易等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强化关键领域监督力度。
  《独董办法》还指出,上市公司应当从组织、人员、资源、信息、经费等方面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条件,确保独立董事依法充分履职,强化对相关主体不配合、阻挠独立董事履职的监督管理,支持保险公司开展符合上市公司需要的相关责任保险业务,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职的风险。
  通过完善独立董事履职评价制度、建立声誉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实现正向激励与反面警示并重,进一步激发独立董事履职的积极性。
  “上述规定对于推动独董履职意义重大,独董责任不只是表决,更为重要的是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利用专业优势提升董事会决策和经营管理水平,在促进信息披露、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方面发挥作用,同时对上市公司的不合理重要事项,旗帜鲜明地发表独立意见。”一名行业资深观察人士指出。
  田利辉也认为:“《独董办法》的落地对于重塑独立董事生态系统意义重大,有望革除独立董事定位不清晰、责权利不对等、监督手段不够、履职保障不足等弊病,形成独立董事权责更加匹配、职能更加优化、监督更加有力、选任管理更加科学的中国特色独立董事制度。”
  同时,《独董办法》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任职条件、任职期限及兼职家数等事项设置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上述事项与《独董办法》不一致的,上市公司也逐步调整至符合规定。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指导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建立健全独立董事资格认定、信息库、履职评价等配套机制,加大培训力度,引导各类主体掌握改革新要求。同时,持续强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管,督促和保障独立董事发挥应有作用。”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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