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修订评价指引 更好发挥信息披露评价对上市公司的正向引导作用

最新信息

沪深交易所修订评价指引 更好发挥信息披露评价对上市公司的正向引导作用
2023-08-11 08:02:00
为推动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贯彻落实新一轮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工作要求,8月4日,沪深交易所发布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2023年8月修订)》(以下统称《评价指引》)。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高质量上市公司群体是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的基础;信息披露则是上市公司对外揭示价值的重要渠道,也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和决策的基本依据。在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背景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愈发凸显,原有信息披露评价指标体系在深化分类监管、推动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沪深交易所此次修订《评价指引》,立足监管实践,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为目标,注重从提升评价指标科学性、提高规则关联度、强化评价结果应用等方面,推动构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长效机制,更好发挥信息披露评价的正向引导作用。
  实施分类监管与“一票否决”
  在深化分类监管方面作出更多实践探索是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
  一方面,与注册制审核机制衔接,沪深交易所明确强化对于评价结果A类公司的服务支持,在信息披露方面给予更大自主空间,对其披露的临时公告,原则上免于事后审核,并进一步与并购重组、再融资审核等进行关联。另一方面,加强对于评价结果D类公司的监督规范,对其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并通过组织合规培训等方式,强化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的引导。
  值得关注的是,为营造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的氛围,《评价指引》对触及负面清单情形的公司实行“一票否决”,充分体现了以信息披露为抓手,从严惩治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敦促上市公司提质增效、化解风险的鲜明监管导向。
  例如,针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被立案稽查等情形,将评价结果从不得为A调整为评价不高于C;新增评价不高于C的情形,纳入风险警示、高比例质押、三会无法正常运作等对公司影响较大的负面事项;新增评价为D的情形,纳入内控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评价期内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或累计两次以上(含)通报批评等严重负面情形。
  推动构建立体化评价标准
  《评价指引》明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范围不仅限于信息披露,还包括与信息披露相关的规范运作情况,综合反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同时,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合规性和有效性的评价内容,强化信息披露内部管理要求,引导上市公司多渠道提升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有效运用信息披露手段促进市场平稳健康运行。
  具体而言,《评价指引》将满足投资者信息需求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积极引导上市公司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升投资者获得感和满意度,新增公告内容简明清晰、常态化召开业绩说明会、采用图文视频等创新形式提高定期报告的可读性与实用性、多维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等加分情形,注重发挥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在促进上市公司常态化分红方面的作用。
  同时,为加大对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诚信经营的评价权重,沪深交易所此次新增重大负面事项减分规定,对于上市公司可能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信息披露误导投资者决策、构成业务运行安全隐患等情形的,将在评价中予以大幅减分并下调评价结果。
  “加减分项目是反映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依据。”业内人士表示,通过加分项引导上市公司常态化召开业绩说明会,创新信息披露形式方便投资者更简明、直观了解公司情况,鼓励上市公司适度提早披露定期报告等;通过减分项加强对不当信息披露迎合市场热点、信息披露频繁补充或更正等不合规行为的监管。
  此外,《评价指引》还将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披露情况纳入评价范围,大力引导上市公司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国家重大战略,履行好社会责任,推动形成重回报、有担当、受尊敬的上市公司群体。
(文章来源:金融时报)
免责申明: 本站部分内容转载自国内知名媒体,如有侵权请联系客服删除。

沪深交易所修订评价指引 更好发挥信息披露评价对上市公司的正向引导作用

sitemap.xml sitemap2.xml sitemap3.xml sitemap4.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