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财经调查】信用债市场发布划时代文件 主承销商不再当“背锅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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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财经调查】信用债市场发布划时代文件 主承销商不再当“背锅侠”
2023-08-16 09:37:00
新华财经北京8月16日电(王菁)日前,交易商协会印发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2023版》》,对主承销商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第三方评估机构等方面的尽职调查职责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厘清了各类中介机构的职责边界,该指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在以往的业务实践中,中介机构在尽调工作过程中往往存在沟通不顺畅、专业壁垒阻碍、重复工作等问题,加重了参与者的负担。同时,承销商通常需要对财务和法律问题进一步把关,也造成了在处罚环节被当作“背锅侠”。此次指引的发布有助于明晰责任界限,在减轻主承销商尽调工作负担的同时,激励各个环节的中介机构提高尽调工作的积极性和严谨性。
  多位资深投行人士对新华财经表示,“进一步明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中介机构业务边界,简化尽职调查程序性工作,有利于促进各类中介机构回归本源、减轻各自的负担,而且有助于参与者心无旁骛的专注于职责内工作,堪称促进信用债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自律监管文件典范。”
  主承销商或将“减负”
  总体来看,指引首次将监管范围从主承销商扩大至中介机构群体,同时对不同类型的中介机构分别提出了尽调要求,明确了不同中介机构的重点调查方向和内容,厘清了各方的职责边界;指引中还提出对中介机构尽职调查工作实施自律管理,有助于压实中介机构责任,规范参与者行为,进而能够增强尽调工作的有效性,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中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明明对新华财经表示,本次指引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完善,一是监管文件依据逐渐和其他债券趋同,体现了债券市场监管要求逐渐统一的趋势;二是对被监管主体的范围由主承销商延伸到评级、律师、审计机构及第三方评估机构;三是明确了分层尽调的机制要求;四是细化了尽调底稿和尽调方法的相关要求。
  明明还指出,新指引中对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及第三方评估机构明确提出了各中介的尽调依据、尽调内容范围和相关出具文件内容的责任要求;指引还强调,除了主承销商外,尽调工作底稿也是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的尽调义务要求;前述这些改动完善了实际业务常见的职责划分不明确、中介机构审查形式化等问题。
  江海证券风险控制部执行董事黄朝阳则对新华财经表示,“这份文件明晰了中介机构边界,而具有划时代意义。”
  “目前,在投行类业务开展过程中,一旦项目出了问题,不管是因为法律问题,还是财务问题,亦或其他,保荐机构或者主承销商一般都是最大的责任方,而造成这一现象的核心原因无非在于中介机构的边界不明晰。可以说,这份指引的出台,预计将明显改变此类问题现状。”黄朝阳说。
  从指引的具体条款着眼,指引第九条明确提出“主承销商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可以合理信赖,履行普通注意义务。如果发现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异常、前后重大矛盾,或与主承销商获取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主承销商应进一步核查验证,排除合理怀疑”。
  一直以来,主承销商在发行申报中扮演组织者和汇总者角色,需要对各中介机构意见进行审慎核查。但过去的监管主体问责局限于主承销商,也由于职责划分不明确,从而使得主承销商常成为最后的“背锅侠”。
  “此项规定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主承销商的负担,而且有利于提高尽调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明明表示,在一些违约债券中,评级机构出具的级别与实际信用状况存在明显不符,或律师对法律风险问题报告存有疏漏都曾出现过。本次指引明确主承销商可以合理信赖各机构意见但需要履行普通注意义务,有利于厘清主承销商在发行申报中的核心职责,也有助于各中介机构真正承担应尽的勤勉义务,共同提高发行质量。
  同时,指引的出台无疑会大大降低底稿工作的复杂性。指引第十九条中明确提出“可以根据不同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设置不同的尽职调查机制”。明明解释称,“此项规定明确可以简化尽调方法的情形和具体简化方法,强调了工作底稿在简化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在提出分层安排尽调机制的基础上明确了具体执行方向,有效减轻了主承销商尽调工作的负担。”
  对于更多政策支持,明明建议,“监管机构应着眼于现存问题,努力减少尽调过程中的资源浪费,同时提升尽调结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控,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同时进一步明确尽职调查的基本要求,督促各中介机构完善尽调机制,压实各环节主体责任。”
  中介机构责任仍待进一步厘清
  根据我国直接融资市场的分类,债券既包括在证券交易所发行交易的债券,也包括在银行间交易市场发行的各种债务融资工具。其中,信用类债券的投资交易高度依赖融资主体的信息披露,在信用类债券的核准注册、发行定价、上市交易过程中,信息披露内容是重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及各类债券发行规则,中介机构是信用类债券发行和交易的必要参与者,代表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融资主体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发挥着重要的“看门人”角色,以落实融资主体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与有效性。
  从具体违约个券案例中的中介机构处置等角度来看,回顾和分析“五洋债”欺诈发行事件处理结果,浙江高院对该案的终审判决是:五洋建设董事长、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投资者债务本息的连带赔偿责任,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和大公国际资信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在5%和10%范围内承担债务的连带赔偿责任。该案之所以广受社会关注,是因为其在我国证券法治领域占据了多个“第一”,其中一个是首个判定承销商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
  业内资深投行人士对新华财经分析称,“该案例判定承销商承担连带责任,其目的是要求金融机构进一步提升专业水平,切实防止欺诈行为发生,更好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不过,从承销商角度来看,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后也不能‘一刀切’地将绝大部分责任都归之于承销这一个环节。”
  “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在企业债券发行期和存续期阶段也存在未能尽责识别风险和出具有效提示性审计结果等问题;信用评级机构是否应对评级结果不实承担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勤勉尽责义务的边界何在,也是需要纳入考量的问题。”该投行人士进一步解释称。
  从会计师事务所角度来看,由于规模效应和品牌效应,企业债券发行的审计业务大都集中在头部会计师事务所,市场份额相对集中。企业债券发行审计业务成为高门槛、高回报的“香饽饽”。同时,《证券法》又取消了对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从业资格的硬性要求,实行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制度。这对企业债券发行人来说有了更广泛的选项,同时意味着承接发债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竞争格局发生较大改变。
  此时,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容易受利益驱使,执行审计任务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使实际未达到发行要求的审计客户能顺利发行公募债券,以便获得同审计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
  某头部事务所从业人员对新华财经表示,“从五洋债的案例来看,会计师事务所在该券的发行期和存续期阶段中均未充分发挥鉴证作用和监督作用。具体而言,发债审计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存在缺陷,在债券发行期内未有效识别和应对重大错报风险,最终导致‘五洋债’不合规上市;在债券存续阶段,会计师事务所也未按规定对发债企业实施审计工作和出具审计意见,导致投资者风险敞口持续扩大,最终损害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信力。”
  从律师事务所角度来看,法律尽职调查已经逐渐成为律师开展非诉业务的最重要环节,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法律尽职调查是诸多类型的法律尽职调查的一种,其在本质上与其他法律尽职调查是同质的,只是根据实际情况,关注和核查的侧重点有所差异。
  安邦咨询此前曾有观点称,承办律师以“中介服务提供者”的身份,通过其尽职调查确保其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确保非金融企业行为合规,最终促成非金融企业通过本债务融资工具完成融资,这是承办律师从事该业务的基本原因和出发点。行业自律组织宜立足全局和长远,形成宏观、中观、微观的多维度操作规则,进而推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法律尽职调查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
  再从资信评级机构角度来看,作为市场典型的“看门人”,大公国际作为五洋债发行的资信评级机构,被法院认定未勤勉尽职,存在一定过错,酌定其在发行人应负责任的1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值得关注的是,本案中未受行政处罚的大公国际对五洋建设的财务事项仅需要承担普通注意义务,但仍被判决承担一定比例范围内的连带赔偿责任。
  可以说,“五洋债”欺诈发行案虽是我国债券虚假陈述诉讼中信用评级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一案,具有开创意义,但也由此抛出了诸多问题等待理论与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探索和明确。
  因此,厘清评级机构在债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包括评级机构民事责任的合理性基础、过错的认定标准以及承担的责任形态及大小等问题,对于维护债券市场的稳定、完善债券虚假陈述欺诈纠纷的责任分配机制也具有重大意义。
  一直以来,尽职调查是保障债券市场稳定的重要手段,在降低违约风险、减少违约损害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交易商协会不断完善尽调机制和要求,推动提升尽职调查的有效性和合理性,但市场上仍存在不少问题,需要监管机构和各参与者进一步解决和完善。
  中介机构有义务遵循合理性、必要性和重要性原则,通过必要的方法和步骤,在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前,调查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信用情况等事项及其合法合规性。有效的尽职调查结果应当有助于降低债券市场整体的信用违约风险,进而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债券市场的平稳运行。
(文章来源:新华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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