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华立股份及时任财务总监遭监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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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华立股份及时任财务总监遭监管警示
2023-09-06 19: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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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定期报告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9月6日,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华立股份;证券代码:603038)被上交所予以监管警示。
  经查明,2023年4月27日,华立股份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显示,2022年,公司部分贸易业务的交货模式改为由公司委托供应商直接向客户交货,公司在向客户交货前短暂性取得货物控制权,公司初步判断在该业务中公司因承担了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及拥有自主定价权,因此在财务账务处理中采用了总额法确认收入。2022年审计期间,经公司对此类贸易业务的实质重新判断后,将2022年度上述委托供应商直接交货给客户的贸易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因此对2022年一季报、2022年半年报、2022年三季报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其中,2022年第一季度调减营业收入1690.72万元,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的9.28%;2022年半年报调减营业收入8416.75万元,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的21.25%;2022年三季报调减营业收入1.09亿元,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的18.57%。
  上交所认为,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报告期内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华立股份应当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事项采取恰当的会计处理,并在定期报告中客观、准确地披露。公司未对部分贸易业务的收入确认进行恰当的会计处理,导致2022年前三季度定期报告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卢旭球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卢旭球予以监管警示。
  据华立股份2023年半年度报告,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65亿元,同比下降7.97%;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1990.17万元,同比增长1238.53%。对于营收变动的原因,华立股份称,其营业收入本期数比上年同期数减少3155.82万元,主要是因为本期大宗材料价格在下降,公司大宗材料贸易业务减少所致。
  二级市场上,华立股份今天涨1.29%,收报10.24元/股,年内涨幅43.82%。
 
(文章来源:读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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