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解读】过渡期接近尾声:确保划转有序衔接 企业债整体纳入公司债监管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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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解读】过渡期接近尾声:确保划转有序衔接 企业债整体纳入公司债监管框架
2023-09-11 08:10:00
证监会近日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24号准则》”),明确将企业债券纳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并对涉及企业债特性的细则进行更新。
  市场人士纷纷表示,在企业债发审归口证监会的过渡期剩余一个多月之际,证监会从制度规则衔接方面再发力,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层面进一步完善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制度规则体系,明确将企业债券总体纳入公司债券监管框架,强化监管协同,提升监管效能。在借鉴企业债券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保持企业债券“资金跟着项目走”等制度安排,使其未来更好地发挥支持国家重大战略、重大项目建设等功能。
  企业债受理审核与注册发行正常推进确保划转工作有序衔接
  4月21日,证监会、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过渡期工作安排的公告》,明确了企业债发审归口证监会的过渡期安排,期限为6个月。在过渡期内,证监会坚持“稳字当头、最小化变动”的原则,“三不变两调整”让企业债券运转起来,包括审核机构不变、审核标准不变、托管交易市场不变。同时,落实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要求,稳妥做好“两调整”,确保划转工作有序衔接。
  近几个月来,证监会指导中央结算、交易商协会积极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结合2022年年报更新募集说明书等文件,稳妥推进企业债券受理审核、注册和发行服务工作,向市场释放了“稳融资、稳增长”的积极信号,及时稳定市场预期。
  目前,企业债券受理审核、注册和发行工作均正常运转。据中央结算公司官网信息显示,截至9月9日,在过渡期内处于“已申报”状态的企业债项目为46单,处于“已受理”状态的企业债项目为184单。
  而证监会网站在9月1日最近一次更新企业债核发信息,这是自4月21日以来,证监会核发的第七批企业债注册批文。证监会本次对9个企业债券项目依法履行注册程序,并核发了注册批文。据悉,该批企业债券包括1个优质企业债券项目、5个一般企业债券项目和3个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项目,拟募集资金合计103.9亿元,主要投向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园区、安置房建设等领域,以及强化对具备良好发展潜力的小微企业融资支持。
  据新华财经梳理,企业债发行审核职责归口证监会之后,证监会已对七个批次、共76单企业债券项目履行了注册程序,募集资金合计1289亿元,主要投向清洁能源、交通运输、新型城镇化、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智慧产业园区和安置房建设等产业领域。
  此外,据中证鹏元研报数据,截至6月末,2023年累计发行180只企业债,发行规模合计1346.50亿元,较上年同期分别下降35.7%和37.9%,同期,交易所品种发行规模同比增长20.6%,主要集中在私募公司债;银行间品种发行规模同比增长1.5%。上半年,企业债发行规模在全信用债市场的占比为2.0%,较上年末下降1个百分点。
  在相关部门稳步推进企业债正常发审流程的同时,政策配套方面的进展也在持续加速。
  回顾历史进程可以看到,2015年,《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出台,彼时公司债券全面扩容,公司债发展迎来了全新时代。2021年,《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第一次修订,这次修订的大背景是注册制,注册制将审核环节前置到了交易所。此后便是2023年,《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即将迎来第二次修订,而这次修订的原因则是企业债划归证监会管理。
  借鉴现行企业债券管理经验强化募投项目合规性要求
  从本次证监会发布的《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来看,企业债券纳入证监会监管体系,主要是按照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监管框架进行管理,但是也设置了符合企业债券特点的相关条款内容。
  具体来看,修订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部署要求,将企业债券纳入《管理办法》规制范围,促进协同发展。二是强化防假打假要求,压实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完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开展现场检查的机制。三是强化募集资金监管,进一步完善募集资金信息披露有关要求。四是强化对非市场化发行的监管要求,明确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非市场化发行。五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3年修订),不再将主承销商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被立案调查列为应当中止审核注册的情形。
  《24号准则》则是借鉴现行企业债券管理经验,修订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强化募投项目合规性要求,债券募集资金投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需提供募投项目土地、环评、规划等合规合法性文件。二是企业债券募集资金投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要求发行人提供省级及以上发改部门出具的专项意见。三是压实会计师“看门人”责任,明确部分债券发行人提供会计师出具的发行人最近一年资产清单及相关说明文件的要求。
  基于上述修订细则,江海证券风险控制部执行董事黄朝阳指出,“《管理办法》主要修订的内容就是将企业债纳入其中,而就实质性内容或者市场比较关注的角度来说,更多体现在《24号准则》中,在其申请目录部分,体现了企业债在主要特性。”
  中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明明则对新华财经表示,“明确企业债券‘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制度安排,意味着企业债重项目的特色仍将得以保留,相关企业进行符合要求的项目投资时,仍能利用企业债作为融资渠道。”
  黄朝阳认为,“比如‘企业债募投项目需要省级以上发改委出具的专项意见’这一要求,与企业债在发改委审核以及过渡期内的审核要求进行了有序衔接,这也将成为企业债与公司债最明显的区别之一。”
  明明还提及,“另一方面值得关注的是,《管理办法》着重强调发行人责任,既包括现场检查机制,也包括信披要求,对于主承销商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被立案调查的情况,不再列为应当中止审核注册情形。”
  总体来说,在剩余1个多月的过渡期内,监管部门预计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对《管理办法》和《24号准则》进行修改完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发布实施。“从4月21日证监会、发改委联合发布划转过渡期工作安排以来,相关过渡准备工作已经在稳步开展,未来正式企业债文件与征求意见稿不会有太大差异。”明明预计称。
  展望后续,黄朝阳表示,“划归证监会后的企业债会延续之前在发改委的审核风格,还是参照公司债传统审核风格,这有待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由于企业债是大多数区县城投的主要公募发行品种,如果能延续此前的发行风格是再好不过的,正如本次修订的第一原则为‘坚持稳字当头’,未来企业债领域大概率会继续服务于稳健的融资项目。”
  另有业内人士预计称,“从审核流程来看,证监会监管的债券体系审核流程与时间相对较短,在证监会监管下企业债券的整体审核流程有望提速。”
  中证鹏元研究发展部资深研究员史晓姗认为,“随着过渡期接近尾声,未来企业债市场化程度有望提高,监管部门或对企业债现存创新品种进行合并整合,鼓励捆绑项目的债券发行项目收益类债券,并优化相关支持政策。企业债,作为存续时间最长且违约风险最低的信用债,将顺应市场发展,进入新的阶段。”
  明明则认为,“预计企业债券将会是一类‘有特点的公司债’,其必然属于公司债券监管框架,但与此同时又会带有鲜明的项目对应特点,与其他公司债,尤其是纯粹借新还旧类的公司债形成一定的互补,从而更好发挥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支持重大战略、重大项目建设的功能。”
(文章来源:新华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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