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重工及董秘被监管警示:子公司对外偿债承诺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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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重工及董秘被监管警示:子公司对外偿债承诺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
2023-09-19 18: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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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9日消息,上交所对中信重工及时任董秘梁慧、苏伟予以监管警示。

  经查,2017年6月23日,中信重工全资子公司洛阳矿山机械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矿研院)与交通银行洛阳分行、哈密亿乐节能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乐节能)签署《关于建立供应链金融网络业务合作协议的从属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交通银行洛阳分行为购买矿研院提供的成套机械设备服务项目且符合其贷款条件的亿乐节能发放贷款,矿研院就该笔贷款承担回购责任。
  另经查明,2023年7月1日中信重工披露的《关于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显示,2017年《协议》签署时,中信重工就《协议》依据回购事项的性质认定,并于2017年5月20日召开了总经理办公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审议。
  同时,考虑到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对担保做出了更明晰的界定和解释,前述回购安排从行为结果上构成矿研院对外作出的偿债承诺和增信措施,基于审慎性原则,中信重工将从严对前述回购安排参照担保进行性质认定及后续披露。2023年7月4日,中国重工方召开董事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补充审议并披露。
  综上,中信重工全资子公司对外承担回购责任,实质上构成对外作出的偿债承诺和增信措施,但中信重工未能在《民法典》《新担保司法解释》施行后及时对照法律法规,就上述事项履行对应审议程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鉴于中信重工全资子公司矿研院未实际承担回购责任,该事项未导致公司产生实际损失,可酌情予以考虑。
  中信重工时任董事会秘书梁慧、苏伟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责人,未及时督促公司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交所决定对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梁慧、苏伟予以监管警示。
(文章来源:大河财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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