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妨直接限制可转债的价格泡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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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直接限制可转债的价格泡沫
2023-09-19 20: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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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瑞转债于8月中旬上市即遭持续爆炒,但9月11日收于20%跌停板,之后几日连续下跌,其他一些泡沫债最近也在挤泡沫。笔者认为,有关各方应采取措施防止可转债过度泡沫。

  转股溢价率比较高的可转债一般被称之为泡沫债,比如兴瑞转债即便连续三日下跌,但由于前期爆炒,截至9月15日转股溢价率仍高达77.8%。兴瑞转债转股价为26.30元,9月15日对应的正股兴瑞科技股价仅为21.16元,理论上目前不存在转股价值。
  可转债市场存在一个不大好的现象,就是将可转债当作投机筹码炒作,一般盘子越小越容易招来炒作。当然可转债的价值存在不确定性,这也成为炒作诱因。现在可转债没有转股价值,不等于将来没有,未来正股价格也存在上涨可能。
  而且,可转债还存在转股价下修可能。比如兴瑞转债募集说明书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一般上市公司为了避免还本付息,愿意对可转债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但对于股票投资者而言,似有不公。两个投资者在同一个时间点分别投资正股以及可转债,如果股价下跌,前者账面出现亏损,后者若遇可转债下调转股价,转股后或可保本,两者权责明显不对等。可转债转股价下修,同等数量可转债可换取的股票数量更多,老股东面临股本摊薄程度扩大的风险。
  但即便下修转股价,由于修正后的转股价一般应不低于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也即此时可转债转股后基本也没有盈利,只能是作为债券的价值。
  综合而言,可转债作为筹码炒作的投机价值,并没有投资者想象的那么大。投资者投资可转债,仍然需要对上市公司进行基本面分析,不宜将可转债作为筹码投机炒作。监管部门则应加强可转债市场监管,引导可转债价值投资,为此笔者建议:
  一是直接限制可转债的价格泡沫。可转债如果提前赎回或者到期正常兑付,转股溢价率必然收敛于0,可转债转股溢价率,一定程度可反映可转债的泡沫大小。目前转股溢价率在50%以上的可转债在市场占比达到30%以上,有些可转债实施提前赎回、转股溢价率过高,就只能硬挤泡沫,投资者损失惨重。可以说,可转债过高转股溢价率,对市场没有多大好处。
  目前可转债上市首日最多上涨57.3%和下跌43.3%,其他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20%,建议在此基础上,可规定可转债的转股溢价率最高不得超过50%,以严格约束可转债的价格泡沫,同时等于允许可转债在一定程度提前发现价值。
  二是加强对可转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可转债价格泡沫与一些实力投资者过度炒作有关。按证交所交易规则规定,对拉抬打压导致期间证券交易价格明显上涨或者下跌等异常交易行为,证交所可发出书面警示、采取暂停投资者账户交易、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等措施。暂停投资者账户交易,对可转债过度投机能够予以即时抑制。而盘后限制交易甚至可限制投资者几个月的交易,这个限制措施也可对相关投资者予以较大惩戒,这些措施证交所应依法依规用上。对于涉嫌可转债操纵的,证监部门应及时跟进查处,强化震慑。
  三是废弃可转债转股价下修机制。转股价下修可直接改变可转债的内在价值,有点类似于上市公司借壳上市制度,但在满足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也可能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这种不确定性或加剧上市公司信息不对称。建议可探索,可转债不设转股价下修条款,这可引导投资者更加聚焦可转债内在价值,在申购之初就会增强风险意识,而非逢新必打。(作者系财经评论员)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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