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蹭”名?当心“名利”双失 广东高院发布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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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蹭”名?当心“名利”双失 广东高院发布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2023-09-20 00:25:00
昨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案例涵盖了反不正当竞争、著作权、商标、专利等多个类型,体现了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为推进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服务和保障的司法实践。
  近年来,广东法院依法平等保护境内外主体合法权益,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进一步巩固。据了解,2018年~2022年,全省法院共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案件9876件、涉港澳知识产权案件4913件,年均分别增长25.75%和27.59%。
  典型案例
  电影《喜剧之王》遇上电视剧《喜剧之王2018》
  1999年电影《喜剧之王》在香港上映后获得了较高的票房收入,在香港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于1999年至2015年被内地媒体给予了持续的报道和推介,视频网站至今提供该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该电影导演之一李某某和正凯公司于2018年发布被诉侵权电视剧《喜剧之王2018》及演员海选试镜会的微博,准备筹拍该剧,同时宣传“连续剧版#喜剧之王#”“《喜剧之王2018》电视连续剧改编自1999年喜剧电影《喜剧之王》”等。电影《喜剧之王》的著作权人星辉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李某某和正凯公司存在仿冒混淆有一定影响的电影作品名称以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星辉公司以仿冒混淆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来主张保护电影作品名称“喜剧之王”,关键在于审查电影作品名称“喜剧之王”的知名度和显著性是否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综合考虑涉案电影的上映、宣传、推介和评论等因素,电影及名称“喜剧之王”在我国内地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已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被诉的《喜剧之王2018》电视剧,与电影之间属于类似商品,被诉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是电影《喜剧之王》的电视剧版或者续集,正凯公司和李某某构成仿冒混淆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赔偿星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本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仿冒条款对仅在香港上映的电影作品名称予以保护,结合电影作品传播特点归纳出认定“有一定影响”的视听作品名称获得保护的具体参考因素,有法律适用价值,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对深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大保护有重要意义。
  “六福”遇上“禧六福”
  六福集团1991年在香港成立,1994年进入内地市场后,陆续申请注册了“六福”“lukfook”“福(加框)六福珠宝LUKFOOK JEWELLERY”商标,核定使用在珍珠、宝石、珠宝、胸针等商品类别上。
  截至2007年,六福集团在中国各省市有超过270间品牌商,具有较高知名度。2012年,“六福”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深圳禧六福公司成立于2007年,在经营珠宝和加盟商业务过程中,使用“禧六福珠宝”“HEI LUK FOOK”标识,并宣传“是香港六福集团旗下所属子公司”“香港禧六福珠宝”等内容。六福集团遂诉至法院,主张深圳禧六福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深圳禧六福公司、张某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六福集团请求保护的“六福”商标及字号在中国内地经过使用,在珠宝领域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深圳禧六福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在明知六福集团的“六福”商标和企业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在从事珠宝首饰业务时,使用与之相近似的“禧六福珠宝”“HEI LUK FOOK”标识及“禧六福”字号,并进行虚构香港背景等虚假宣传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判决深圳禧六福公司停止侵权,深圳禧六福公司、张某某连带赔偿六福集团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500万元。
(文章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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