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细化可转债投资者索赔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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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细化可转债投资者索赔规则
2023-09-28 07:54:00
【锦心绣口】
  建议可以分别扣除持有可转债期间可转债市场风险,以及持股期间股票市场风险,之后就是投资者可获赔数额,至于“期间”的截止日期,应该是虚假陈述揭露日。
  熊锦秋
  9月25日晚,上市公司思创医惠公布了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因公司欺诈发行以及信披违法行为,公司及负有责任的时任董监高一同被罚。目前有律所发起投资者索赔征集,其中可转债投资者的赔偿问题值得关注和研究。
  经查明,思创医惠及相关人员涉嫌违法的事实主要有两方面,一是2021年披露的公开发行可转债文件编造了重大虚假内容,包括虚增了2019年以及2020年1-9月期间的营业收入和利润;二是公司2019年、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对此证监会分别予以相应处罚。
  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证券法》,其中规定发行人等信披义务人负有保证信披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信披义务人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转债属于证券,在可转债发行中信披义务人虚假陈述的,可转债投资者是最直接的利益受害者,理应有资格索赔。
  2022年最高法《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适用范围包括信披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发行、交易证券过程中实施虚假陈述引发的侵权民事赔偿等案件;可转债在沪深证交所等发行交易,信披义务人虚假陈述的,应可按照该规定来追究民事赔偿责任。不过,上述《规定》对虚假陈述损失的认定,主要是针对股票市场来设计损失计算方法,对可转债虚假陈述损失的计算或难适用。
  2020年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对债券虚假陈述损失计算方法有所规定,即以一审判决作出前是否卖出债券为界限区分两种计算方式,一审判决作出前卖出债券的,损失由本金损失和利息组成,本金损失按投资人购买价扣减持有该债券期间收取的本金偿付(如有)与卖价的差额计算;一审判决作出前未卖出债券的,损失则按照债券发行人未能如约偿付的当期利息或到期本息计算。
  此前,亚太药业可转债虚假陈述索赔案得到法院受理立案,但难以搜索到索赔结果,实际操作中如何计算可转债虚假陈述损失还不明朗。上述《纪要》主要适用于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三类债券,可转债虽然属于公司债券,但可转债与普通的公司债还有一定区别,可转债可转换为股票,投资者的退出方式,包括选择到期获得债券的本金及票面利率,也可在可转债二级市场直接卖出,还可转股后在股市卖出。一般来说可转债投资者较少选择到期获取本金及票面利率的退出方式,且可转债发行信披文件即便虚假陈述,最终上市公司也可能兑付可转债本息,而《纪要》似乎主要针对债券以本金及利息这种退出方式作出规定,对可转债的民事索赔适用性似乎不强。
  要计算可转债投资者损失,笔者建议应该出台相关细则,这方面或可分三种情形来计算和赔偿。如果上市公司到期未能如约兑付可转债本金利息,可按照上述《纪要》来计算可转债的虚假陈述损失,上市公司及有关主体应按此赔偿和兑付。
  现实中更多情形,应该是投资者由于可转债发行虚假陈述,在可转债交易市场买卖出现损失。由于可转债交易市场投机性较强,可转债投资者产生的损失,也可能与其投机行为或市场本身涨跌风险有关,且前述《规定》明确投资者损失计算可以剔除“证券市场的风险”。建议在将投资者实际损失扣除“可转债市场风险”之后,应该就是投资者可获得的赔偿数额,“可转债市场风险”可参考期间可转债指数等涨跌。
  当然,也可能有部分可转债投资者将可转债转换为股票,此时投资者损失的计算就比较复杂。建议在考虑投资者实际损失基础上,可以分别扣除持有可转债期间可转债市场风险,以及持股期间股票市场风险,之后就是投资者可获赔数额,至于“期间”的截止日期,应该是虚假陈述揭露日。
  (作者系资本市场资深研究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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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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