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志股份收警示函!未及时准确披露董事长薪酬、内控管理不规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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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志股份收警示函!未及时准确披露董事长薪酬、内控管理不规范情况
2023-10-10 16: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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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0日晚间,诚志股份(000990)公告,公司于2023年10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诚志股份有限公司、龙大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图片来源:诚志股份公告截图
  据警示函披露,经查,诚志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董事长龙大伟的薪酬
  2013年至2019年,公司董事长龙大伟兼任原控股股东清华控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华控股)党委书记,并先后担任清华控股副董事长、董事长。在此期间,龙大伟根据相关规定在清华控股领取补差薪酬诚志股份未及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二)未披露公司内控管理不规范的情况
  2015年9月19日,诚志股份公告第六届董事会2015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全资子公司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增资以及收购四家标的公司股权的议案》;2016年4月30日,诚志股份公告上述事项未获教育部备案通过并暂停推进该项目。期间,诚志股份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但未获得主管部门备案通过的情况下,提前任命被收购方团队成员担任公司产业供应链事业部负责人并牵头拟收购项目开展贸易业务。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财会【2010】11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诚志股份未在2015年和2016年年度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反映上述情况,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24号)第五十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31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龙大伟作为公司董事长,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江西监管局决定对诚志股份及龙大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二级市场上,截至10日收盘,诚志股份跌0.39%,报7.65元/股。
(文章来源:读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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