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没收到货运公司酬劳 竟挟货物向货主索要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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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没收到货运公司酬劳 竟挟货物向货主索要26万元
2023-10-12 11:23:00
“给我26万,否则不下高速。”某公司委托某运输公司运输生鲜,运输费也已付完,谁知,送货的司机却强硬表示运输公司欠了26万酬劳,非要货主垫付,不然就干脆不卸货了。
  眼看着再拖下去,一车生鲜就要烂在车里,货主公司被迫和司机签订协议,并支付了26万元。时候,该公司将司机诉至金山法院,要求归还26万元。
  交了26万才“赎”回自家货
  “王总,我是给你送货的小王,你公司的生鲜我已经拉到高速口的服务区了,但你要再付我26万元的费用,否则我不下高速。”
  “运费早付给运输公司了,你要什么26万?”
  “我知道,但运输公司还欠我26万,你要帮他垫付这26万,我才能送货给你。”
  “你这是敲诈勒索!我要报警……”
  2022年3月,某公司委托某运输公司将其承运的京东生鲜运输至天津某仓库。运输公司又将该业务交由小王实际运输。小王将生鲜运输至天津某高速服务区后停止运输,要求货主公司代为垫付运输公司拖欠自己的运输费26万元。
  货主公司负责人火速赶至货物所在的高速服务区,考虑到运送的货物是生鲜产品,有较高时效要求,该公司被迫与小王签订《垫付协议》,协议载明:
  “小王通过运输公司临时承运货主公司的京东快营业务,由于运输公司与小王存在债务纠纷,遂扣押货主公司货物,要求货主公司支付小王26万元运费。在小王扣押公司货物且运输公司不出面,不解决问题的情况下,为解决货物交付问题,货主公司先行垫付26万元。”
  协议签订后,货主公司连夜向小王转账26万元,小王方继续将运输货物送至指定地点。
  法院:有胁迫性质应返还
  那么司机,小王的行为是否构成胁迫他人订立合同,该合同是否可以被撤销?
  金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王存在以扣押原告货物为由,要求货主公司代为支付运输公司欠付自己26万元运输款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外观上表现为强迫垫付,违背货主公司的意志,具有胁迫性质;主观上小王具备使货主公司陷入财产损害的恐惧,并进而做出垫付意思表示的故意;方法上小王扣押货主公司货物无法律依据,具有不法性。
  故法院综合判断,小王的行为已经构成胁迫情形。故一审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垫付协议》,并判决小王返还货主公司垫付的26万元。
  小王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当事人自主、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形成合同内容的基础。
  “自愿原则”是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任何人进行订立合同等民事行为,都首先应当建立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因此,本案中的强迫签订协议,还有我们生活中听说的强买强卖、趁人之危等行为,都违反了我们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被胁迫订立合同,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正常订立的合同,如果没有特殊的法定原因或出现双方约定的情形,一般是不能随意解除的,这是为了促使双方如约履行合同。但有一些合同比较特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此处即规定了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被撤销,包括以胁迫方式订立合同。除了胁迫以外,以欺诈方式骗取他人订立的合同,同样可以被撤销。这便是基于自愿原则,对那些不是出于自主、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所予以的一种特殊保护。
  本案中,小王之所以要求货主公司代为支付26万元,是因为小王认为,“货主公司欠运输公司26万元,运输公司欠小王26万元,所以可以要求运输公司直接将26万元交给自己”。经法院审理,小王并未对这一主张提出相应的证据,因此没有采纳。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即使真的存在上述情形,小王也应当与公司共同协商,在两公司都同意的基础上,以三方协议的形式实现货主公司直接将26万元支付小王,而非通过非法的扣押货物手段直接胁迫货主公司支付。
(文章来源: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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