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祥IPO风波:透“二次上市”与“三高问题”一角 浅析制度规则的几点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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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国祥IPO风波:透“二次上市”与“三高问题”一角 浅析制度规则的几点对策
2023-10-12 15:53:00
作者: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会计学会理事、浙江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导韩洪灵
  题:浙江国祥IPO风波:透“二次上市”与“三高问题”一角浅析制度规则的几点对策
  新华财经北京10月12日电近日,浙江国祥IPO风波引发资本市场热议,如何协调推进投资端和融资端改革是当前工作重心,也是进一步激发资本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
  10月7日晚,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浙江国祥暂停首次公开发行答记者问,表示已经关注到有关报道,相关情况已在审核中予以关注,进行了专门问询;本着对市场负责、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将对浙江国祥开展一次专项核查。同日,浙江国祥发布公告,表示暂缓原定于10月9日的发行申购工作。10月9日早,上交所在开盘前再次就相关情况发出答记者问,针对市场关注的浙江国祥此次IPO过程中有关上市标准、发行定价等问题进行回应,表示将根据专项核查的情况决定后续工作。
  浙江国祥IPO争议的焦点在于“二次上市”与“三高问题”,笔者认为该案例是推动注册制下融资端与投资端再平衡的最佳案例。
  一、关于二次上市
  自2003年起,浙江国祥经历了“上市—ST—卖壳—置出资产—变更实控人—新三板—首次转战上交所主板失败—转战上交所科创板失败—再次转战上交所主板成功”的复杂资本市场历程。历史上曾发生过二次上市的案例(如“立立电子”、“川仪股份”等),目前A股市场监管制度对是否允许“二次上市”并无明确的规定。若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未来类似的案例一定会重演。笔者建议出台二次上市的限制性规则,从而将稀缺的资本性资源尽量配置到从未得到配置的公司上。
  若禁止二次上市,则需要研究并出台有关二次上市的判断规则,如“浙江国祥”这复杂的20年经历是否构成二次上市。笔者认为判断是否构成二次上市可以包括多项判断标准:(1)法人主体的连续性与可追溯性。(2)控制权或主要董监高成员的连续性与可追溯性。(3)经营主业、资产、负债、供应商、客户是否发生实质性的变动。(4)核心技术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关于三高问题
  除二次上市外,浙江国祥新股“三高”(高发行价、高市盈率、高超募)问题也备受关注。基于我国资本市场当前持续促进融资端与投资端再平衡,不断完善IPO发行制度,如何形成足够强大的制约机制,抑制部分机构通过偏离公允价值“三高”发行逐利的本能将是下一步的研究重点。这种机制可以是行政的,也可以通过制度设计创造环境,引导市场力量自发形成的。浙江国祥承销商有望从浙江国祥IPO收获的保荐承销费用高达1.87亿元,由于券商的保荐承销费用与发行人募资总额直接挂钩,使得保荐承销券商有足够的动机去推高发行定价,超募更多资金,进而获得更多保荐承销费用。不过,随着IPO已暂缓,保荐机构东方证券声明尚未收取承销费。笔者建议将单一的承销费率改为分段递减的承销费率,从而降低保荐机构的道德风险,体现了对保荐机构激励与约束的平衡。
  浙江国祥IPO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23.84亿元,是拟募资规模7.37亿元的3.23倍,预计超募16.47亿元。由于当前A股市场的退市机制仍需持续深化,退市程序衔接且需强化,当前退市家数远低于IPO数量,建议出台相关规则限制规范IPO超募,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大比例的超募资金叠加“一股独大”的控制权容易导致更多的关联交易、资金占用与利益输送,也会导致更加激进的并购或多元化扩张,或导致资本的无效配置。
  从浙江国祥51倍的发行市盈率看,新股网下询价中公募基金存在不合理的过高报价问题,如何激活公募基金的信托责任(Accountability)是个复杂的系统性问题。高发行市盈率损害了广大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有悖于提振投资者信心的原则要求,长远看也不利于注册制的可持续发展。应加强对IPO发行定价的合理引导和约束(如以同行业企业二级市场市盈率均值为参照),对于网下询价环节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则应严加查处。
(文章来源:新华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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