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绿色周报|14家上市公司暴露环境风险 隧道股份控股公司收百万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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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绿色周报|14家上市公司暴露环境风险 隧道股份控股公司收百万罚单
2023-10-13 20:34:00
CFF20LXzkOwNGOWZw5qINhr2pibuDJnrCz76We6h9lGoxl4BUbjp1jKYHquv95wvxm3GZicRCPic4ctuia4icGIElUw.png  未按规定处理固体废物,隧道股份(600820.SH,股价5.6元,市值176.07亿元)旗下公司收到100万元罚单;超标排放污水,正帆科技(SH688596)控股公司被罚24万元……
  2023年10月第二周,哪些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与信披责任亮起了红灯?且看A股绿色周报第131期。
  每日经济新闻联合环保领域知名NGO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自2020年9月起,基于31个省市区、337个地级市政府发布的环境质量、环境排放和污染源监管记录等权威数据来源,每周收集剖析中国数千家上市公司及其旗下数万家公司(包括分公司、参股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环境信息数据,发布“A股绿色周报”,旨在借助环境数据库及专业解析、传播能力,让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信息更加阳光透明。
  根据10月第二周收集到的数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共有14家上市公司在近期暴露了环境风险。
  一周绿鉴:未按规定处理固废
  隧道股份控股公司收到100万罚单
  在企业管理能力、财务状况、行业竞争等因素之外,环境风险日渐成为上市公司重要的经营风险之一。环境风险关乎企业发展,也关乎企业形象。
  环境风险榜涉及上市公司分布情况(10月第二周)
CFF20LXzkOwNGOWZw5qINhr2pibuDJnrClH9CWkE6QFNSG4awBIv9DOozwA1j7w2kqAIjhN2td8CV5ppbZDz0dg.png  本期数据显示,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违规等风险信息共关联到14家上市公司。其中,5家属于国资控制的企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14家上市公司背后有多达204.4万户的股东,投资标的登上环境风险榜,可能使他们面临投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隧道股份控股子公司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处理固体废物”被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100万元。
  文号为温瓯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671号的处罚书显示,“当事人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4月12日期间在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温瑞大道南段快速路一期工程(瓯海大道至温州南)(第2标段)实施了工程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利用或处置施工产生的固体废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被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100万元。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隧道股份尚未披露前述处罚。在2023年半年报中,隧道股份披露了另一则涉及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处罚记录:在6月13日因“新建上海经苏州至湖州铁路项目(上海段)排水管线及设施搬迁工程HSH-PSQG-2标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永丰街道办事处罚款1万元。
  环保处罚:傲农生物控股公司擅自占用林地被罚
  本期收录的环境处罚数据中,因水污染、大气污染,11家上市公司关联企业合计被罚287.6万元,背后牵扯136.3万户股东。在环境违法违规的类型中,涉及水污染或大气污染的占比居高。
  其中,正帆科技(688596.SH,股价38.82元,市值108.35亿元)控股子公司芜湖市永泰特种气体有限公司因“在2023年6月30日和2023年7月1日两次利用消防水带将渣池内应循环使用不外排的生产废水偷排至厂区二道门旁雨水窨井。经采样检测,渣池、消防水带和雨水窨井内水样COD、氨氮、PH等污染物浓度具有明显。”,而被芜湖市生态环境局罚款24万元。
  10月12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正帆科技,接线人员表示,会将相关情况汇报给领导。
  此外,傲农生物(603363.SH,股价8.26元,市值71.95亿元)因“未经许可擅自占用林地面积5698平方米”被上杭县自然资源局责令六个月内恢复原状并罚款11.4万元。
  10月12日,傲农生物证券部通过邮件回复《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认真落实企业环保管理主体责任制,建立和完善企业环保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近年来,随着ESG(环境、社会责任及管治)投资理念逐步升温,投资者越来越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上市公司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的环境责任也应受到重视,因此直接或间接参股企业环境数据被纳入A股绿色报告项目数据库。
  需要说明的是,环境信息数据的公开均有赖于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水平的不断提升。从2008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专章确立“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信息公开从制度建设上得到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及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编写的《2018-2019年度120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报告》也指出,环境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逐渐成为政府和社会公认的原则。
  如对本项目环境数据存在疑问,或需就榜单涉及环境问题进行沟通反馈,请联系蔚蓝地图。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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