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拍案|时隔十二年后 国开行向“网红”莲花健康追讨旧债缘何最终被驳回?律师:违背破产法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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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拍案|时隔十二年后 国开行向“网红”莲花健康追讨旧债缘何最终被驳回?律师:违背破产法公平原则
2023-10-17 18:43:00
等闲变却故人心,却道“故人”心易变。10月16日晚间,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莲花健康)发布公告称,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的复议申请被驳回。该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作为日前因为李佳琪风波翻红的民族品牌,莲花健康为何和国开行发生如此纠葛?10月17日,财联社记者查询发现,此事牵扯国开行河南省分行和破产重整前的莲花健康之间的一桩9000多万的信贷旧账,此前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莲花健康已经以3000万了解此案,但2021年后国开行河南省分行“旧事重提”,试图继续追讨此笔陈年贷款的剩余款项。
  破产重整前国开行河南省分行起诉莲花近亿元贷款收回三千万
  依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其他公开渠道,财联社记者找到了本次通告中莲花健康和国开行河南省分行之间的“恩怨纠缠”。
  早在2006年之前,国开行河南省分行曾经放款给莲花健康,以助力其正常运营。不过,随着市场竞争环境的改变,叠加企业自身原因,莲花牌味精的销量不断走低,莲花健康的营收不断下滑,随即引发多家银行、机构进行追贷。此后,国开行河南省分行也将莲花健康、莲花集团告上法院,要求还款。
  2006年,河南省周口中院审理后,作出相应民事判决书,判决莲花健康偿还国开行河南省分行本金99,577,909.47元,利息1,349,727.03元,违约金759,276.36元。莲花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过,此时莲花健康显然缺乏足够的偿还能力。
  据悉,在这笔贷款的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在周口市人民政府的协调下,口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莲花健康偿还国开行河南省分行3,000万元,本案执行终结,债权债务消灭。
  2009年11月,国开行河南省分行向总行发出《关于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化解的请示》,分行建议同意周口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意见。2009年12月4日,总行以《关于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方案的批复》批准同意河南省分行提出的方案。2009年12月21-22日,莲花健康偿还了国开行河南省分行3,000万元。当年12月,周口中院裁定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多年后银行“反悔” 继续向莲花索要剩余本金遭驳回
  但令人没有想到的是,2021年初,国开行河南省分行作出决定,要求周口中院恢复执行2009年判决的这笔近亿元贷款。一开始,周口中院决定恢复(2006)周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不过又很快撤销了前述决定。
  “国开行河南省分行多年之后重翻旧账,打算继续索要这笔数千万的贷款本金,可能和有关领导更换有关。”10月17日,深圳某李姓资深律师业人士告诉财联社记者,一般认为,银行有权就没有灭失的债务继续主张其权利,现任领导继续主张此前的债务是可以理解的。
  不过从后续情况来看,国开行河南省分行的“翻旧账”行为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2021年下半年,周口中院就作出明确裁定,终结相关案件的执行。
  法院介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5日裁定受理对莲花健康公司重整计划,并于2019年12月16日裁定批准莲花健康公司重整计划,后莲花健康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重整计划至2020年4月30日执行完毕。
  法院明确指出,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在莲花健康公司重整期间未申报债权,现申请在莲花健康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以个别清偿的方式主张债权,与破产重整计划的规定不符,也与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的公平原则相悖。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现主张债权,应依据重整计划及相关破产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来行使权力。
  2023年9月11日,周口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23)豫16执异81号,撤销相应案件的执行通知书。国开行河南省分行继续向上申诉,几经反复之后,河南省高院近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的复议申请。
  金融机构“翻旧账”需依法进行律师称法院判决符合破产法
  近年来,随着地产等行业的不景气,已经出现了多起银行起诉企业要求还贷的新闻,其中不发前些年的旧账。
  对此,上述律师业资深人士认为,国开行河南省分行起诉莲花的行为,有一定的参考意义。银行放贷有风险,一些起诉后依旧无法收回的账,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进行一定比例的核销,但这只是财务报表层面的处理,这笔坏账并没有消失。因此,只要满足相关规定,银行依旧可以对一些陈年烂帐发起追诉。当然,如果这些不良被打折转让给AMC机构,那么债务就转移了,银行无法再主张权利。
  国开行这笔旧账为何未能获得支持?该资深律师业人士认为,这和莲花破产重整的过程有关,法院的判决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
  首先,在破产重整之前,该银行已经在政府的协调下达成口头协议,收受莲花三千万,这意味着该银行实质上是对这笔风险贷款进行折价处理(以接近三成的价格回收)。其次,莲花破产重整期间已经发布了公告,要求所有债权人前来登记,事后重整成功,说明当时登记的所有债权人投票同意了处理方案。而国开行河南省分行在债务登记期间没有前来登记,反而时隔多年重新主张自己的债权,如果要求企业偿还这笔单一债务,显然违背了破产法的相应公平性原则。
  “破产法的目的,本来就是阻止单一偿付,让企业公平对待每一个债权人。而且,如果银行和莲花的口头协议和3千万款项支付发生在该公司破产重整前六个月,那么莲花的债权人有权收回这笔款项统一分配。因此,法院最终不支持国开发河南省分行的诉求是合法合理的。”该人士说。
(文章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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