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发文!事关这类养老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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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文!事关这类养老保险产品…
2023-10-25 21:14:00
10月25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相关业务要求,进一步扩大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机构范围。
试点转向常态化,产品管理改为备案制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此次《通知》决定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由试点转为正常业务,符合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均可以经营。
  2021年5月,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明确自2021年6月1日起,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为一年。
  2022年2月,原银保监会又发布了《关于扩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将试点范围扩展至全国,同时试点机构也在原来的6家基础上扩展至全部养老保险公司。
  此次《通知》印发后,前述《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和《关于扩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将同步废止。
  上述负责人表示,自试点启动以来,业务进展总体平稳,社会反映良好。据金融监管总局官网批复信息,截至2022年末,至少有6家寿险公司、6家养老保险公司获批13款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今年以来,仅1款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条款和费率获批。不过,《通知》已明确,自2023年11月1日起,金融监管总局对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保险条款和费率统一实行备案管理。
已有7款产品纳入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组成部分,具体指的是资金长期锁定用于养老保障目的,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年龄应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年满60周岁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作为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中的重要制度设计,个人养老金制度已于去年11月正式实施。根据中国银保信网站最近更新的信息,截至目前,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已由最初6家公司的7款产品增加至22家公司的78款产品,其中就包括7款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对于以个人养老金账户资金购买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且未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投保人,《通知》明确,如果提出申请,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等方式,将养老金领取条件变更为国家规定的个人养老金领取条件,或在合同中增加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领取方式,领取金额为领取时产品账户价值。
银保渠道可销售,鼓励服务新业态从业者
  在产品销售方面,《通知》要求:除传统渠道外,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以及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在其经营区域内宣传和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同时,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商业银行通过官方线上平台宣传和销售的,应当完整、客观记录在销售页面上呈现的营销推介、关键信息提示和投保人确认等重点环节,满足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要求。
  在缴费方式上,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自试点以来即以“灵活”为重要看点。投保人可以采取包括趸交、期交、灵活交费在内的多种保费交纳方式。
  业内人士指出,这样的方式有利于保险公司探索为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服务,满足其养老需求。同时,本次《通知》还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可以接受企事业单位以适当方式,依法合规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消费者提供交费支持。企事业单位相关交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全部进入个人账户,权益全部归属个人。
  “根据此前的试点情况,这样规定,对保险公司做好对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的服务,还是有一定效果。”上述业内人士表示。
  证券时报记者从金融监管总局获悉,截至2023年9月末,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承保保单合计63.7万件,累计保费81.6亿元;其中,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投保保单件数约7.9万件。
  原银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负责人王宏鹤去年底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保障论坛上指出,“(像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这种普惠性较强的产品,随着时间的积累,业务规模会持续增长,未来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准入门槛为“最严一档”
  监管人士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从资本充足性角度来看,本次《通知》规定在全行业的相关要求中,都属于“最严格的一档”。
  具体来看,《通知》明确,可以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保险公司必须符合以下4个条件:
  1、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
  2、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
  3、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
  4、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过,养老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豁免第一款关于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的规定。
  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保险公司应当自年度结束后第16个工作日起停止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并向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相关指标重新符合要求,金融监管总局自收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不同意见的,保险公司可恢复销售。业内人士指出,依据《通知》要求,行业内30多家险企或可达到门槛要求。
  上述监管人士表示,之所以对公司经营条件提出较高要求,是因为“养老保险管理的是‘养老钱’‘养命钱’,选择资本实力较强的机构看中的是其背后更好的综合实力。”
产品收益稳健,监管强调“养老”用途
  《通知》明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采取账户式管理,产品设计上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在积累期,产品采取的是“保证+浮动”的收益模式。同时,《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一个以上的投资组合,不同投资组合保证利率可以不同。
  在具体实践中,产品提供稳健型、进取型两种不同风格的账户供客户选择。其中,稳健账户的资金更多配置固收类资产,收益稳健;进取账户的资金会平衡做好各类资产配置,对权益类资产的配置会相对更重一些,对波动有较大容忍度,以取得更高收益。
  从截至2022年末已获批准的13款产品的收益业绩来看,2022年,稳健型账户的年化结算利率在4%—5.15%之间,进取型账户的年化结算利率则在4.5%—5.7%之间。
  产品收益表现不俗,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推出后受到了不少消费者的追捧。不过,相关业内人士提醒,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目的仍在于“养老保障”。《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在领取上提供了定期、终身等方式,同时对领取期限作出限制,即不得短于10年,“有前期长期稳健的积累,等客户步入退休或老年后,再有至少10年的养老金年金化发放,这样一来,产品的养老功能是比较强的。”
  该人士对记者表示,此次《通知》对退保也作了“限价”安排,例如,消费者在积累期前5个保单年度内退保,保单现金价值不得高于累计已交保费。“这类约束性的安排,也是希望投保人可以长期持有,将投保资金用于养老用途;而非将产品简单地作为储蓄替代或低风险投资工具。”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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