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电动自行车管理拟出新规:边骑车边打电话、看手机或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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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电动自行车管理拟出新规:边骑车边打电话、看手机或被罚
2023-11-08 17:26:00
电动自行车上路也要参照机动车实行记分管理?并且,一年内有十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将纳入个人信用档案?近日,广州市公安局网站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针对电动自行车提出“总量控制”“信用管理”“记分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
  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管理
  广州市公安局在起草说明中称,近年来,随着个体化出行需求增加,以及外卖行业快速增长,广州市在用电动自行车数量大幅上升,非法加装改装、不规范停放充电等问题突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多,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频发,社会反映强烈,国家、省、市各级相关部门相继要求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管理。
  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不能满足管理需要的情况下,广州市亟须制定一部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政府规章,为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提供依据。
  《征求意见稿》共九章四十一条,从生产、销售,车辆登记、道路通行规定、停放、充电管理,即时配送车辆管理、综合治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关于道路通行】
  不得手持拨打接听电话
  近年来,广州市涉及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其中道路交通事故半数以上的死亡人员系头部受伤致死。
  因此,《征求意见稿》在上位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抓住广州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突出问题,对道路通行进行了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二)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三)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四)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而无法通行的,可以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驶回非机动车道;
  (五)转弯、变更车道、靠边停车时减速慢行。转弯前,注意瞭望,伸手或者开启转向灯示意;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行驶;
  (六)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雾、霾、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光,减速慢行;
  (七)不得手持拨打接听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
  (八)不得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急弯路等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时超车;
  (九)不得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通行规定。
  此外,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逆向行驶;
  (二)醉酒驾驶;
  (三)驾驶拼装、非法加装或者改装的车辆;
  (四)驾驶人和乘坐人员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乘坐人员未正向乘坐电动自行车;
  (五)在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在人行道或者机动车道内行驶;
  (六)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未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推行通过;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关于综合治理】
  首提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总量控制
  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3月底,广州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数量为322万辆。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在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建议答复的函中指出,全市电动自行车数量已远超现有道路通行、停放资源承载能力。
  记者注意到,广州在本次《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要对电动自行车采取总量控制措施。第二十六条指出,“本市根据城市交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实际情况,可以对电动自行车依法采取限制通行、总量控制或者淘汰的措施。具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在信用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一年内有十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告知后逾期不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相关驾驶人违法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个人信用档案。
  外卖等即时配送平台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交通安全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义务被行政处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将相关数据录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在计分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机动车驾驶证记分管理模式,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累积记分达到相应分值,驾驶人应当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
  【关于法律责任】
  交管部门可开展非现场执法
  《征求意见稿》对拼装、非法加装、改装,以及涉牌涉证等方面,都进行了严格管理。此外,还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开展非现场执法。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通过电子技术设备记录的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核无误并录入相关管理系统后,应当告知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处理。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管理人将电动自行车交由他人驾驶的,应当告知驾驶人按照规定期限接受处理。
  当事人逾期未接受处理,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被发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驾驶人对其实施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电动自行车。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在审慎监管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协助维护交通秩序、观看视频课程等方式,对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实施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且当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的,可以给予口头警告,免予罚款处罚。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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