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解除后 保险公司可否拒赔?深圳罗湖法院发布一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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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解除后 保险公司可否拒赔?深圳罗湖法院发布一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23-11-08 17:09:00
公司为雇员投保雇主责任险,雇员因工受伤,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这该如何处理?近期,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据悉,2021年6月,A公司在B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投保雇员采用记名方式,其中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50万元,每人医疗费赔偿限额5万元,保险期限一年。
  2021年9月,A公司与孔某签订《劳务合同》,聘请其从事劳务工作,并于当日向B保险公司申请将孔某记为投保雇员。2021年10月,孔某在为A公司承包的某工程项目安装空调风管时受伤。后A公司向孔某赔付款项12万元。
  事故发生后,孔某为达到工伤赔偿的目的,在A公司的关联公司C公司处缴纳社保。孔某经人力资源部门认定为工伤,经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八级。因孔某系发生事故后才缴纳社保,故无法获得工伤赔偿。
  2023年6月,B保险公司向A公司赔付了孔某医疗费保险金5万元。A公司向B保险公司申请索赔孔某伤残赔偿金10万元,B保险公司以用人单位为C公司、孔某并非A公司的雇员为由不予理赔。
  A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B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万元。
  罗湖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首先,孔某系在A公司承包的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受伤,A公司作为雇主对孔某的人身伤亡负有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孔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其后续在其他公司缴纳社保的行为不能否定该事实的客观存在,因此A公司对孔某的人身伤亡具有保险利益。
  其次,保险事故发生后,孔某既有医疗费损失,又有人身伤亡损失,B保险公司仅赔付医疗费保险金,不予赔付人身伤亡保险金,不符合同一保险事故应同等对待的保险赔付原则,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最后,从保险合同内容来看,保险合同并未约定理赔期间如解除或变更雇佣关系,保险人即可免除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故B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缺乏合同依据。
  综上,因A公司仅向孔某赔付款项12万元,扣减B保险公司已支付的医疗费保险金5万元,法院判决B保险公司应支付A公司人身伤亡保险金7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罗湖法院法官表示,司法实践中,因雇员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病,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屡见不鲜。设立雇主责任险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够获得保险公司补偿。雇主责任险补偿的范围,包括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用、医疗费用。雇佣关系应以是否提供劳务或构成劳动关系为标准来认定。
  本案中,尽管孔某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解除了其与A公司之间的雇佣关系,但在事故发生时,双方存在雇佣关系,A公司对孔某人身伤亡具有保险利益,故B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不成立,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罗湖法院法官提醒,雇主责任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理赔,避免保险公司以雇员身份变动不符合赔付条件为由,拒赔而产生纠纷。同时,保险公司在核实理赔条件时也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正确把握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认定时点,减少不当拒赔情形发生。
(文章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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