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建中:公共数据取之于民 应该用之于民 惠之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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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建中:公共数据取之于民 应该用之于民 惠之于民
2023-11-09 18:30:00
随着数据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公共数据如何开放,应当采用何种授权机制等问题,备受关注。
  11月8日-10日,2023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在浙江乌镇召开。11月9日上午,在一场“数字法律与治理论坛”上,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围绕“公共数据授权机制法制化”进行了分享。
  “在当前所有数据资源中,公共数据规模大,质量高,但是我国公共数据管得严,放得少,没有发挥出公共数据对于中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应有的赋能实效。”究其原因,时建中认为当前公共数据的治理体制机制,并不完全符合数据特征和数字经济发展规律。
  时建中指出,在数据基本政策转化为数据基础法律制度,以及地方数据立法上升为全国数据立法的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公共数据的开放问题。
  首先要坚守公共数据的前提性。根据“数据二十条”,公共数据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根据这一概念,公共数据的收集主体是公共权力机构,收集过程是履行公共职责,收集目的是公共利益,收集过程要花费大量公共资金。“公共数据取之于民,就应该用之于民,惠之于民——这是公共数据开放制度构建的逻辑基础和道德基础。”他说道。
  不仅如此,时建中还谈道,公共数据的开放机制不应该是“自古华山一条路”,而应该是“条条大路通罗马”。“数据二十条”要求推进实施公共数据确权授权机制,强化统筹授权使用和管理;但不应由此认为公共数据的开放只能通过授权机制,否则将产生很多悖论,也意味着任何公民使用公共数据时只能面临一条垄断性的路径。
  时建中注意到,除了西藏外,目前全国已有30省市开始对数据立法。省一级相关规范性文件已经接近160部,其中80%地方数据立法都指向公共数据。
  据他发现,规定“地方公共数据通过授权开放”,已经成为地方立法的一个标配模式。甚至有地方立法为了使得后续的授权机制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在地方性规范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地方公共数据的国家所有权和地方所有权。而这些做法实际上是变相垄断了公共数据,导致公共数据的获取难度增大,成本变高。
  在时建中看来,“授权机制应该是一种补充机制,它既不应该成为公共数据开放的首选体制,更不能成为公共数据开放的唯一的实践形式。”
  此外,时建中还讨论到公共数据到底是“放数养企”还要“竭泽而渔”的问题。“现在‘数据财政’的提法非常热,而且数据财政制度设计很复杂,我对此充满了担心。我们应该警惕‘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从此路过,留下买路财’的一套数据授权制度。”
  他认为,政务数据的价值是赋能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赋能数字经济的持续发展,而不应将公共数据的开放变成简单粗暴、增加短期财政收入的方式。以政务数据为主体的公共数据开放制度设计,如果不以赋能数字经济发展为出发点,而以变现卖公共数据来增加财政收入为动机,那么数据财政的增量有多大,企业数据化成本就有多高,数字经济受阻的程度也将有多大,最后摧毁的将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微观基础。
  “我们需要最大范围、最大程度、最高质量地释放公共数据的可能性,夯实数字经济繁荣发展的微观基础。”时建中说道。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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