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即担责”彰显了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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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即担责”彰显了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
2023-11-13 21:42:00
当前,市场对确保发行人的信披质量、甚至发行人本身质量的呼声较高,笔者建议,本次《检查规定》修订,可否对现场检查对象的确定方式予以修订,提高随机抽取比例。
  近日,证监会对《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笔者认为,其中就强化“申报即担责”的修订,是非常正确和必要的。
  所谓现场检查,是指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交易所作为检查机构,在申请IPO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一定方式对其信息披露质量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新老版本《检查规定》均规定,检查对象的确定方式包括随机抽取与问题导向两种。
  本次《检查规定》对发行人“一查就撤”行为的规定比较严格,这应该算是一大亮点。第12条规定,检查对象确定后,检查对象撤回发行申请不影响检查工作的实施,也不影响证监会和交易所依法依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即使检查对象撤回申请,现场检查也将按计划进行、不受影响。
  而2021年版《检查规定》对发行人“一查就撤”行为的规定比较松,第8条规定,检查对象自收到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撤回首发申请的,原则上不再对该企业实施现场检查;这个规定不被一些市场人士所认可。之后2021年《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对此有所弥补,其中第10条规定,对收到现场检查或督导通知后撤回的项目,证监会及交易场所将依法组织核查,坚决杜绝“带病闯关”行为;只是,“核查”的具体内容似乎不大明晰,或与现场检查有所差别。当然,在后期现实操作中,有问题导向类企业在收到检查通知后申请“撤单”,但证监会的现场检查工作依然开展,显示证监会在实际执行政策文件时极为严格。
  申报即担责,发行人上报提交IPO申请,就相当于信息披露行为,尤其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更需严格落实这个原则。事实上,今年2月证监会、证交所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其中进一步明确了这个原则,比如《上交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15条规定,自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申报之日起,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以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即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显然,这个法律责任,不会因为发行人撤回IPO申请就无端消失;此次《检查规定》在现场检查工作这个层面,再次强化和落实“申报即担责”这个重要原则。
  现场检查眼见为实,与书面审核完全不同,可以更加容易发现书面申请材料与现实是否相符,要确保发行人IPO信息披露质量,防止造假上市、包装上市,现场检查可以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前,市场对确保发行人的信披质量、甚至发行人本身质量的呼声较高,笔者建议,本次《检查规定》修订,可否对现场检查对象的确定方式予以修订,提高随机抽取比例。
  一些IPO企业在上市之前显示业绩逐年增长态势,上市之后却增长停滞、甚至业绩大变脸,这让人怀疑其IPO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而一查就撤现象,正好可以说明现场检查的威力和有效性,既然如此,本着对资本市场、对投资者高度负责态度,提高现场检查随机抽取比例,就很有必要,申报IPO企业对此有了预期,也就不大敢带病申报,因为露馅概率较高,很可能由此承担法律责任。
  提高现场检查随机抽取比例,无疑将增加一定的IPO审核注册工作量、甚至增加一定的金钱成本,但要从源头把好资本市场入口关、要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打好扎实基础,付出这些成本或许是非常值得的。相比造假上市、包装上市之后形成的一些市场乱象,包括大股东高价减持、普通投资者亏损累累等,提高现场检查比例,有利于遏制这些乱象,从监管收益和监管成本看,监管部门提高以随机方式抽取现场检查的比例,或许也是明智的选择。
(文章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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