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林随笔|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能否实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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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林随笔|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能否实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
2023-11-23 07:13:00
日前,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随着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的深入推进,要不断深化对美丽中国建设的规律性认知。
  先来看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山清水秀却贫穷落后,经济增长却环境恶化,都不是我们所追求的美丽中国。既要发展经济,又要保护好生态环境,是可以统一的。保护生态环境,既是保护生命物种的健康,也是保护资源财富,还是保护生产要素、保护生产力、保护发展潜力;改善生态环境,既是提升生态环境水平,也是增加自然及生物资源财富,还是发展生产要素、发展生产力。
  在处理二者关系时,要坚守环境质量底线。一方面,充分尊重和顺应自然,给大自然休养生息足够的时间和空间,依靠自然的力量恢复生态系统平衡。另一方面,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综合运用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两种手段,因地因时制宜、分区分类施策,持之以恒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在此基础上,要努力实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要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通过高水平保护,不断塑造发展的新动能、新优势,着力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有效降低发展的资源环境代价,持续增强发展的潜力和后劲。
  再来看外部约束和内生动力的关系。
  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保护自然就是保护人类自己。在这一点上,人们天然具有保护生态环境的内生动力。但是,一些时候个体会囿于狭隘的“自扫门前雪”本能,而导致“公地悲剧”。在这一点上,有必要引入穆勒的经典法学教义——“伤害原则”,即个体在行使自身权益时应以不伤害他人利益为边界。
  “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就是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当逾越了边界,侵犯到他人或公共利益之际,就应当对其加以外部制裁,或赔偿损失,或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保持常态化外部压力。
  进一步来看,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要注意发挥全民保护生态环境的主动性、积极性,让更多人成为生态环境的保护者、建设者、受益者,自觉自愿地爱护环境、保护自然。只有人人动手、人人尽责,才能让中华大地蓝天永驻、青山常在、绿水长流。
  各国的历史经验表明,没有一个国家能单纯靠“一只手”解决复杂的经济社会问题。在生态修复、污染治理、物种保护等相关领域,很多时候会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需要政府“有形之手”进行顶层设计与干预,从而确保宏观上有秩序、微观上有活力。
  各国的历史经验表明,生态环境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统筹考虑环境要素的复杂性、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自然地理单元的连续性、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
  就美丽长三角建设而言,尤其要注意生态联动,认真践行“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协同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比如,聚焦系统性、区域性、跨界性的生态环境问题,共商共建共治共享,深入推进全方位生态环境保护协作;借助科学技术手段,推动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等数据信息共享,建设长三角生态环境数据一网统管,强化生态环境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加强区域协同立法和联合执法。在严厉惩戒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同时,可加大激励机制,探索开展上游水质超额达标下游给予生态奖励金制度。
  就美丽上海建设而言,除了加强生态环境治理,有必要持续优化生活垃圾全程分类。比如,通过提高分类投放的便利性以及对全市2万余个垃圾分类投放点进行微更新,配齐或更新固定式洗手池、除臭、通风、遮阳防雨、照明等装置,进一步提升市民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作者: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杨彤丹上海政法学院环境法研究中心教授何艳梅)
(文章来源: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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