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如何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管总局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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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如何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管总局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
2023-11-24 19:39:00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唐婧北京报道
  11月2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根据《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国别风险,在按照企业财务会计相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时充分考虑国别风险的影响。
  《办法》共分为五章四十三条,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别风险管理、第三章国别风险准备、第四章监督检查和第五章附则。
  国别风险管理方面,《办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将国别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与本机构战略目标、国别风险暴露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
  《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承担监控国别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国别风险管理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指定合适的部门承担国别风险管理职责,制定适用于本机构的国别风险管理政策。国别风险管理政策应当与本机构跨境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
  《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正式的国别风险内部评级体系并定期开展国别风险评级,反映国别风险评估结果。国别风险应当至少划分为低、较低、中、较高、高五个等级。
  其中,风险权重为0%的国际组织或机构可认定为低风险等级;其他风险权重的国际组织或机构应根据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政府间或非政府间性质、缔结形式和主要参与方、缔结条约或法律文件规定的内容等审慎确定风险等级。国别风险暴露较大的机构可以考虑建立更为复杂的评级体系。在极端风险事件情况下,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统一指定特定国家或地区的风险等级。
  国别风险准备方面,《办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国别风险对资产质量的影响,准确识别、合理评估、审慎预计因国别风险可能导致的资产损失。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国别风险准备计提政策,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应充分考虑国别风险的影响,考虑客户或交易对手所属国家或地区的国别风险评级、经济金融情况等因素。
  关于计提范围,《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国别风险评级为中等、较高及高风险级别的国别风险暴露计提国别风险准备。其中,表外国别风险暴露计提范围包含未提取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并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相关规定的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进行折算后计提。
  关于计提比例,根据《办法》,中等国别风险不低于5%;较高国别风险不低于15%;高国别风险不低于40%。此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国别风险变化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等对计提比例等作出调整。
  监督检查方面,《办法》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情况纳入持续监管框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在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的申请时,将国别风险管理状况作为重要考虑因素。
  《办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非现场监管报表相关要求按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国别风险暴露和准备计提等情况。在特定国家或地区发生重大经济、政治、社会事件,并对本行国别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对该国家或地区的风险暴露情况。
  《办法》表示,对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监管中发现的有关国别风险管理的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方案并立即进行整改。对于逾期未改正或者导致重大损失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办法》还称,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国别风险监管要求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据了解,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外国银行分行等参照本办法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45号)同时废止。
  另,银行业金融机构最迟应当于发布之日起两年内达到本办法三十一条对计提国别风险准备的要求。对由于特殊原因在两年内仍难以达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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