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分次买46颗过期咸鸭蛋索赔四万六 法院:不支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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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分次买46颗过期咸鸭蛋索赔四万六 法院:不支持请求
2023-11-30 16:16:00
记者郭若梅发自北京现实生活中存在以维权之名索求高额赔偿的现象,这一行为能否得到法律支持?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批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介绍一起原告分46次购买46个过期咸鸭蛋后索赔4.6万元的案件,法院认为其行为超出生活消费需要范围,不支持其全部请求。
  此外,最高法还通过其他典型案例列举何为“生活消费需要”:某案中郭某先后共购买4件24瓶白酒,另一案中沙某首次购买30盒“黄芪薏米饼干”,二人均被认为符合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法院据此确定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
  一直以来,对于“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行为能否获得赔偿的问题存在争议,其焦点在于购买行为是为了赢利还是消费。司法实践中,对于消费的动机较难审查和认定,造成司法裁判标准不统一的现象。
  此次,最高法通过典型案例明确了裁判规则:在“消费者”的范围,坚持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专家认为,这一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好操作、易适用,有利于消弭争议、统一规则,更好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净化市场、保护食品安全的作用。
  分46次购买46个咸鸭蛋索赔4.6万元,法院:超出“生活消费需要”范围
  最高法介绍,2016年2月,张某连续两天分别购买6枚和40枚刚过保质期的熟散装咸鸭蛋,通过银行卡刷卡支付46次,共支付价款101.20元,经营者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分别开具了46张购物小票。之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101.20元,并按每枚最低赔偿1000元计算共计赔偿46000元。
  法院认为,张某利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赔偿,其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消费行为范畴,目的是高额索赔,因此并未全部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但从保护正常消费的角度出发,法院支持了张某的部分请求:张某购买46枚咸鸭蛋,共支付价款101.20元,从总量角度看,其购买行为未超出个人和家庭等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以实际支付的总价款101.20元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最高法认为,法院这一判决,彰显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的裁判规则。
  专家:不能一概认定“知假买假”者都不属于消费者
  关于是否支持“知假买假”者索赔请求的争议由来已久,争论焦点在于“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其购买行为是为了赢利还是消费。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民法研究室副主任朱广新认为,“知假买假”是对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通俗说法,不能一概认定“知假买假”者都不属于消费者。
  他解释称,现实生活中,有的消费者虽然知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例如进口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但仍然愿意购买、消费。动机具有复杂性、多重性、隐蔽性,在实践中较难审查和认定,这是造成之前司法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重要原因。对物品的“真假”是否明知,不是认定消费者的必要考虑因素。
  朱广新表示,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以是否超出生活消费需要作为支持购买者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标准,坚持在“消费”范围内适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规定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好操作、易适用,有利于消弭争议、统一规则,更好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净化市场、保护食品安全的作用。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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