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面|广东深圳一外贸商生产枪支零部件被判处无期 焦点:是否为枪支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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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广东深圳一外贸商生产枪支零部件被判处无期 焦点:是否为枪支专用?
2023-11-30 18:14:00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一外贸商因涉嫌生产枪支零部件被判处无期徒刑引发关注。2023年11月30日下午,被告人董某芳的儿子董先生告诉界面新闻,家人对二审判决并不满意,准备申请抗诉。
  董某芳和妻子黄某坤在广东深圳经营一家外贸公司。2022年6月,二人因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当地警方控制,随后被刑拘。2023年5月,该案在深圳中院一审审理,董某芳被判处无期徒刑。2023年10月31日,广东省高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其子董先生向界面新闻提供的案件资料显示,2019年下半年,董某芳在美国参加展会时,结识美籍华人陈某莉(另案处理),之后陈某莉委托董某芳加工制造枪支零部件。董某芳将生产出来的枪支零部件通过国际物流的方式发往美国交给陈某莉。此外,董某芳名下公司还向其他国内外的买家销售枪支零部件。2022年6月24日,公安机关在董某芳名下公司查获一大批疑似枪支零部件,经鉴定其中111463件配件为枪支散件。
  根据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显示,对董某芳名下公司现场查获扣押的疑似枪支零部件共计111463个物品按不同种类进行抽检,经以国外产AR15类步枪和M16A1类步枪对应部位散件进行实物比对检验,其外形、结构、尺寸等与上述步枪的相应部件类同,可在实物枪支上进行装配替换,具有枪支散件的专用性。
  董某芳的辩护律师刘平凡告诉界面新闻,本案的关键在于枪支零部件的鉴定。据刘平凡提供的辩护词显示,在一审庭审上,刘平凡表示,董某芳制造、买卖的涉案五金零件,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是我国刑法上的枪支和枪支散件。涉案零件可用于AR15系列枪支的鉴定结论属于种类鉴定,并非同一性鉴定,不具有作为指证涉案零件是枪支散件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此外,刘平凡称,涉案零件流通于国外,证据显示也无回流或被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未实际侵犯我国公共安全和所保护的法益。但该辩护意见未被深圳中院采纳。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刑事事务部主任郭学亮告诉界面新闻,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向海外销售枪支零配件构成犯罪。“但是从判决书披露的信息来看,本案是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定罪量刑的。”
  郭学亮称,该罪是选择性罪名,即只有制造或买卖行为也构成犯罪。因此,即使当事人生产的散件全部销往了海外也可以定该罪。况且该罪规定的买卖行为是不区分向海外销售和国内销售类别的,有买卖行为即构罪。对此,郭学亮表示,该案构成犯罪的争议焦点不在于生产的枪支散件销往了何处,而应该是生产的散件是否是枪支的专用零件。
  董先生称,父亲董某芳并不清楚陈某莉购买枪支零配件的用途,更没去过她的公司。
  事实上,界面新闻注意到,因多数公众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导致同类买卖枪支零部件的案件多发。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2017年11月,被告人蒋某利用网络平台发布广告,将枪支零部件通过快递向全国各地销售。此外,蒋某还通过网络联系向王某购买了燕尾枪身11件,由王某直接发货至蒋某的各地买家。2018年6月,蒋某被抓获归案。随后,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判决。被告人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7月2日,南通中院维持一审判决,被告人蒋某以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另据澎湃新闻报道,2023年11月9日-10日,李某男、叶某涛等11人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一案在珠海中院开庭审理。据起诉书披露,此案所涉及的11名被告人均是从事外贸生意,且均存在通过电商平台向境外客户销售枪支配件的行为。据珠海市检察院指控称,2022年1月2日、2022年6月20日,珠海拱北海关缉私局在港珠澳大桥海关货运出境通道先后截获上述圆通快递包裹,分别查获疑似枪支配件144 件、117件,经鉴定其中156件为枪支散件。
  30日,界面新闻从刘平凡律师处获悉,近期广州、珠海、宁波等多起同类案件已进入公诉、审理阶段。刘平凡表示,目前,这几个地方的枪支案件都在尽力办理,但“情况不容乐观”。
  2014年,最高法会同最高检制定了《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对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规定。《解释》明确,“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外,持有枪支零部件达到一定数量也会构成犯罪。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中提到,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罪责刑相一致是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郭学亮表示,虽然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如此巨大数量的散件可以判处极刑。但是实际上由于生产的枪支是国外枪支的散件,也全部销往了海外,对国内社会安全法益的侵犯并没有那么严重,理应酌情处理。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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