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判赔350万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侵犯商业秘密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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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判赔350万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侵犯商业秘密十大典型案例
2023-11-30 21:18:00
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11月3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侵犯商业秘密十大典型案例。据介绍,十大案例普遍属于因员工离职、业务合作而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之诉。北京商报记者发现,其中一例“冒名顶替”案便同时涉及相关事宜,侵权方被判令停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消除影响,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
  有关分析指出,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作出修订,将原来2017年条文中规定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进一步扩大到了商业信息范畴。“冒名顶替”案便涉及到该条款,此时被选定为商业秘密维权典型案例恰逢其时,显示出对商业秘密加大保护力度的趋势,但与此同时,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尚显不足。
  员工离职案件多
  11月3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当事人诉讼问题解答》和侵犯商业秘密十大典型案例。发布会上介绍,2021年至2023年10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新收商业秘密案件89件,占民事案件的0.46%;审结86件,占民事案件的0.47%。总体而言,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收结案数量均维持在低水平,每年收结案数均在50件左右。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案件中,有七成以上是以员工、前员工为被告提起诉讼。同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三庭庭长、竞争垄断委员会主任谢甄珂向北京商报记者介绍,发布的侵犯商业秘密十大典型案例,普遍属于因员工离职、业务合作而引发的商业秘密之诉。北京商报记者发现,十大案例中,“冒名顶替”原单位关联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以下简称“冒名顶替”案)便同时涉及员工离职、业务合作事宜。
  据悉,解某原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员工,负责推广“大众点评”产品。2018年4月,解某告知某科技公司“大众点评”计划停止对其产品的相关推广,某科技公司与“大众点评”停止合作。2018年6月,解某向某科技公司提出离职。后某科技公司发现,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北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与解某系朋友关系,某科技(北京)公司实际由解某和陈某共同经营。
  据案例介绍,2018年4月之后,解某将某科技(北京)公司作为某科技公司的关联公司继续就“大众点评”项目订立合同,推广“大众点评”产品。
  某科技公司认为,解某、某科技(北京)公司披露和使用某科技公司的特定客户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某、某科技(北京)公司停止侵犯商业秘密,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637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解某在任职期间将某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向某科技(北京)公司进行披露,并与某科技(北京)公司共同使用,某科技(北京)公司明知解某的身份,仍在其任职于某科技公司时即开始使用其披露的商业秘密,二者共同侵犯了某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故判令解某、某科技(北京)公司停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消除影响,连带赔偿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35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解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维权范围扩大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关于该案例的介绍中指出,某科技公司主张的合同内容、客户“大众点评”平台的对接联系人和合作联系渠道等“大众点评”平台的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关于该判定,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主任李洪江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数字时代,产业经济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速度加快,在此现实需求下,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作出修订,明确了商业秘密是指具有秘密性、价值性、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也就是说,原来2017年条文中规定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进一步扩大到了商业信息范畴”。
  “从这个意义上讲,该案例被选定为商业秘密维权典型案例恰逢其时,也很有必要。”李洪江介绍,“该案例中某科技公司主张的前述内容应当是受《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显然上述信息不能被定性为技术信息,可以认定属于2020年新出台的《最高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客户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客户信息。”
  此外,据介绍,某科技(北京)公司与“大众点评”平台就手机客户端应用推广进行合作,系基于其通过解某知悉并使用了某科技公司与“大众点评”平台进行合作的信息。某科技(北京)公司作为主动签约的主体,将解某作为入库登记的联系人,并在名称后冠以“心果”字号进行合同审批,其不可能不知晓解某的身份,亦不可能不知晓所使用的经营信息是某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解某作为离职员工利用所掌握的签约信息和渠道,将本以某科技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签约主体偷换成竞争对手某科技(北京)公司,并欺骗某科技公司合作已经终止,造成某科技公司利益损失,构成侵犯某科技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据此,李洪江指出,此项侵权认定同样具有引导意义,“此条款是2017年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作出的调整,即对于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侵权的,应当按照侵犯商业秘密论处”。
  保护意识尚显不足
  在李洪江看来,该案例从至少两个方面回应了2017年、2019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打击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内容,包括第三人的注意义务以及商业秘密的具体界定范畴,“为今后司法机关审理同类型案件作出了指引,同时也通过典型案例的方式向社会传达保护商业秘密这一特殊知识产权客体的决心和加大保护力度的趋势”。
  在保护力度日趋加大的同时,企业自身也需关注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三庭法官兰国红向北京商报记者介绍,在2021年至2023年10月的案件中,技术秘密案件占比高、审理难度大。2021年至2023年10月的新收案件中,75%为侵犯技术秘密案件。由于技术秘密案件涉及秘点与被诉侵权技术信息的比对,审理难度通常较大。同时,原告胜诉比例较低,败诉原因集中。上述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中,原告胜诉的仅占15%。败诉的原因主要是无法证明商业秘密符合法定要件。
  “近年来,商业秘密侵权纠纷频发,但权利人胜诉的比例较低,说明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尚显不足。”兰国红表示,一方面,企业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和技术需求建立内部保密制度,制定详细可行的保密手册;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设定商业秘密等级;根据经营需要,划定接触商业秘密人员范围,通过生产线切割、代码化管理、涉密人员追踪、标注秘密标识等方式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另一方面,可以强化保密措施,定期开展员工保密制度培训,建立培训记录档案;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保密条款或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并经员工确认;要求参加重大项目的人员签署《保密承诺书》,做到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因地制宜;对离职员工形成《离职调查》文件,注明涉密文件交接情况;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必要的履历审查。
  兰国红建议,企业还可以加强对外活动商业秘密保护,与可能接触商业秘密信息的合作方、产品供应方、服务机构等商业主体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信息,强调保密义务;在商业谈判中,对涉密文件采取秘密信息遮盖、代码替代等措施防止秘密泄露。此外,在维权方面,除采取诉讼方式维权外,还可以选择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举报投诉;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充分利用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通过多元化程序解决纠纷,以达到更好的维权效果。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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