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海洲:限制离职是规范基金经理管理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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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限制离职是规范基金经理管理的第一步
2023-12-05 07:07:00
近日,中基协修订发布了《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规则》,两份文件对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基金行业机构的管理责任、执业行为规范等问题进行了细则修订。这两份文件堪称是基金业新规。
  新规有一个很大的亮点,那就是对基金经理离职现象的规范。毕竟基金经理“离职潮”一直都是困扰基金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以至基金公司成了为私募基金以及其他投资机构培养人才的“黄埔军校”。这种“离职潮”的存在不仅妨碍到了有关基金公司的发展,更是损害了基民的利益。所以这一次出台的基金业新规,对基金经理“离职潮”问题予以重点解决。
  比如,在这次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规则》中,对于基金经理的申请注册提出了非常细致的要求。其中,明确提出了几种不予注册的情况,剑指“离职潮”:
  1、无特殊情况管理公募基金产品处于募集期、封闭期内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24个月(含静默期)。
  2、未配合公司妥善完成工作移交或者无特殊情况管理公募基金产品未满1年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18个月(含静默期)。
  3、短期内频繁变换任职单位,即最近1家任职单位为公募基金管理人,3年内变换任职单位2次以上;或者最近1家任职单位非公募基金管理人,3年内变换任职单位3次以上。
  4、从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离职未满6个月的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等。
  也就是说,基金经理如果在产品的募集期、封闭期主动离职,两年内不能管理新基金;如果产品的任期不到一年便主动辞职,18个月内不能管理新基金。而在此前,这两种情况都没有特别的监管限制,静默期也都只有6个月。
  基于基金经理“离职潮”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基金业加强对“离职潮”的规范管理是很有必要的。可以说,基金业新规的出台顺应了基金业发展的要求,并且也是维护基金业诚信的一种表现,同时也是对基民(即基金投资者)利益的一种保护。比如,面对基金经理的“离职潮”,有的新基金还没有度过封闭期,其基金经理就换人了,这对于看好原基金经理并因此而认购新基金的投资者来说,明显有一种上当受骗的感觉。可以断言,随着基金业新规的实行,基金经理“离职潮”将会在很大程度上有所减缓。
  当然,就规范基金经理管理来说,限制基金经理离职,这只是第一步。对于一家基金公司来说,留人固然重要,但更关键的还是要留住基金经理的心,留心比留人更重要。所以,就规范基金经理的管理来说,在留人的同时,还需要做好留心的工作。这其中至关重要的有两点。
  一是将基金经理的收入与基金经理的业绩挂钩,基金经理的投资收益越高,其个人的收入就越高。这样一来,基金经理就可以一心一意把精力用在理财上,争取最大程度上提高投资收益。
  二是在基金公司实行业绩激励制度,对于投资业绩优秀的基金经理,可以获得基金公司的股权,这样基金经理就成了基金公司的主人,而不只是打工者。因为拥有基金公司股权的缘故,所以基金经理也就不好轻言离职了。而且正因为是基金公司的主人,基金经理不仅不会离职,相反还会全力提高自己的投资收益,让自己拥有更多的公司股权,同时也提高自己的收入水平。
  不仅如此,在留住基金经理的“心”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基金经理的理财能力,让基金经理有精力来发挥自己的理财能力。在这方面不是要让基金经理一拖多,一人兼职多只基金的基金经理,而是让基金经理充分发挥自己的所长,将自己打理的某一只基金做大做强,将一只基金做成百亿规模甚至是千亿规模。而不是让基金经理管理三、五只基金,甚至十几只基金。一名基金经理管理多只基金,要么这些基金在投资风格上就是重复的,要么就是让一位基金经理管理多种不同风格的基金,作为基金公司来说,投资风格重复的基金完全没有必要设立,而将不同风格的基金交由一名基金经理来打理,这完全是乱点鸳鸯谱,甚至是强人所难,逼着基金经理投资失败,这是对基金经理、基金公司以及基金投资者三方都不负责的做法。
(文章来源:大河财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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