嵌套类私募产品如何索赔?上海金融法院首次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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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套类私募产品如何索赔?上海金融法院首次明确
2023-12-06 14:31:00
财联社12月6日讯 上海证监局、上海金融法院在国家宪法日联合发布10件涉私募基金典型案例。
  上海证监局发布了近年来稽查或行政处罚的5件典型行政违法案例,呈现加大监管力度的三大特点:一是双管齐下严格追究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责任人员违法责任;二是坚决纠正募集、投资、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违规行为;三是积极发挥行政手段在规范市场秩序中的作用,同时加强司法协作。
  与此同时,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了近年来审理的5件典型私募基金案例,三个特点来看一是清晰界定私募基金参与主体的权责;二是充分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三是坚决维护私募基金市场安全稳定有序运行。
  值得关注的是,上海金融法院对于存在嵌套关系的私募基金产品的处理方式给明确安排。在投资者对管理人索赔无法实现救济的情形下,支持投资者直接起诉次级投资项目的管理人。
  最近私募行业的一大热点事件就是有关华软新动力私募产品的嵌套问题,而这也将成为事后处理的胶着点。
  严惩伪私募首恶,释放零容忍信号
  自2014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上海证监局共对23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立案调查。上海证监局本次发布的5件相关案例涉及15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及12名相关责任人员,其中包含某荣系、某安系涉“系”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责任人员。
  今年6月25日,对于某润基金、某时基金及实控人存在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违规行为,上海证监局据《私募办法》对这2家私募实控人胡某某和黄某某作为责任人员分别罚款32万元,并给出三点警示:一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二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加强全过程规范履责;三是以行政处罚手段提升风险化解、处置的综合效果。
  这是上海证监局首次对涉系私募基金违法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相关某荣系基金曾管理规模超百亿,2018年起资金链断裂,发生严重舆情及信访投诉风险。
  去年9月30日,中国证监会认定某安系私募机构构成了挪用、侵占基金财产的违规行为,并决定对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2位主管人员均被终身禁入市场;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另外5位主管人员均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该案已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某安系私募基金管理人集资诈骗罪,判处相关涉案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对此,上海证监局给出的监管警示有三:
  一是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等严重侵害私募基金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严惩不贷。该案在投资管理环节存在的“资金池运作”、挪用私募基金财产、未按约定用途投资、投资项目虚假等违规情形,是典型的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的行为。监管机构将强化私募业务监测监控,及时发现防范处置风险,持续关注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的恶性行为,严惩严重侵害私募基金投资者权益的行为。
  二是严惩伪私募首恶,释放零容忍信号。某安系私募机构采取集团化运营,组织架构复杂,人员分工明确,实控人韦某通过控制的169家关联公司和其他关联人的银行账户用于资金调拨划转,某安系私募机构运作的独立性完全丧失,成为了披着私募外壳的资金池,成为了非法吸收社会资金的渠道。
  三是加强协作,对私募基金违法行为合力惩处。该案为大型涉众私募案件,涉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维稳压力大,行政调查与刑事司法部门统一部署、紧密协作,充分发挥行政监管的专业优势和刑事手段的有力震慑,采取了有效的风险防控和协同办案措施,实现了调查现场可控、调查方向统一和调查取证协同,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协同办案和风险处置机制。
  上海金融法院对存在嵌套私募的索赔有规定
  基于5件案例的基本案情和裁判结果,上海金融法院也针对性给出了多个裁判意义。
  首先是要完善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主体参与基金募集管理活动的责任体系。私募基金纠纷涉及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投资标的公司等多方主体,各主体法律关系和权责分配较为复杂。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控人向投资者推销私募基金的行为,坚持实质审查原则,有证据证明构成实质代销关系的,认定实控人负有告知说明义务和适当性义务。对于金融机构在销售阶段未履行信息说明和风险揭示义务的,判令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促进金融机构充分履行义务。
  考虑到私募基金市场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对复杂金融产品缺乏判断能力等现实状况,畅通司法救济路径,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对于存在嵌套关系的私募基金产品,在投资者对其管理人索赔无法实现救济的情形下,支持投资者直接起诉次级投资项目的管理人。在投资损失认定一般以清算为原则的前提下,明确当私募基金因管理人原因无法进行清算的情况下,认定投资者损失已经发生并据此判决管理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保留追偿后二次结算的补偿路径。
  另外,上海金融法院还明确侵权诉讼作为债权救济手段的补充性要求。一般情况下,投资者主张受益权应基于违约的请求权基础,而投资者在遵循债权相对性的现有途径无法实现救济的情形下,直接起诉次级投资项目的管理人,符合侵权责任介入债权保护的补充性要求。
  调处私募股权基金的退伙纠纷应当遵循稳定投资市场交易秩序的原则,也须兼顾退伙合伙人权益与其他基金投资利益主体的价值权衡。另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般不得任意退伙;民事主体行使自身享有的民事权利时,亦应当遵循适当、必要及公平的原则。
  与此同时,上海金融法院还指出要明确私募基金开放赎回类仲裁案件的审查受理标准、合理确定基金赎回强制执行方式。
(文章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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