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湾区数据跨境再迎利好 粤港数据跨境重磅文件发布 进一步降低数据流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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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湾区数据跨境再迎利好 粤港数据跨境重磅文件发布 进一步降低数据流动成本
2023-12-13 19:14:00
粤港数据跨境又迎来重大突破。今天(12月1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香港创新科技及工业局共同制定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发布。
  6月2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香港特区政府创新科技及工业局签署《关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此次发布的《指引》被视为《合作备忘录》中个人信息跨境标准合同路径相关规定的细化和澄清,为粤港地区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规则,有助于降低大湾区内数据跨境成本,促进区域内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协调与合作。
  受访专家认为,《指引》从多方面为内地和香港地区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提供了便利,简化了“广东九市”个人信息数据出境到香港的合规安排。例如,减少个人信息再转移条件、降低境外接收方义务要求、简化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内容等。通过建立标准化的合同模板和实施要求,《指引》能够有效降低企业进行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合规成本,进而促进两地的商业交流与合作。
  直击湾区数据跨境现实问题
  作为我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粤港澳大湾区不仅具有“一国两制三法域”的区位特色,还存在联通国际数据流动的发展潜力。大湾区、广东省、港澳层面近年来均对数据跨境流动进行了先行探索,并以政策文件的形式予以规范和落实,例如《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广东省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等。
  6月2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香港特区政府创新科技及工业局签署《关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签署公告中提到,各方将在国家数据跨境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建立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规则。
  《合作备忘录》被视为跨境数据流动先试先行的地方性突破,有利于打造大湾区内部紧密的数据要素流转利用生态。 此次发布的《指引》被视为《合作备忘录》的配套文件,将进一步助力粤港数据流动向前推进。
  《指引》及标准合同解决了目前湾区数据跨境中的哪些现实问题?
  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丹君指出,内地与香港在“个人信息”的定义和分类上存在差异,这导致了监管范围的模糊性。为解决这一问题,《指引》通过制定《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对个人信息的具体范畴以及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从而确保两地在监管范围方面达成一致
  其次,由于数据本身的独特性,确定数据跨境流动管理范围成为一项复杂任务。针对这一问题,《指引》明确了适用企业注册地标准,而非服务器标准。这意味着,无论数据存储在哪个服务器上,只要企业的注册地位于规定区域内,就可以适用该指引。同时,《指引》强调了其适用范围包括粤港澳大湾区内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双向数据流动。这一明确规定确保了两地在个人信息跨境方面的监管要求保持一致,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最后,针对内地和香港的监督管理机构不同,如何监管数据跨境流动的问题,《指引》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根据该指引,个人信息处理者和境外接收方应分别向各自属地监管部门履行备案义务,并接受属地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这一规定不仅确保了数据跨境流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同时也为两地提供了一个共同遵循的监管框架。但由于两地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存在差异,监督管理的侧重点也不尽相同,因此如何在向两地分别备案的前提下确保监管尺度的一致性,仍需后续规定的明确和完善。
  粤港数据跨境成本进一步降低
  从2022年下半年到今年年初,《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安全认证规范》以及《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相继发布,我国数据出境的“三条路径”逐渐清晰和明朗,即安全评估、认证和标准合同。
  虽然《个人信息保护法》允许个人信息处理者在三种方式中任选一种,但实践中企业通常会在“按照最严格的要求处理”的思路指引下,先评估是否需要申报出境安全评估,不适用时才能考虑适用出境标准合同的机制。由于安全评估属于事前许可,合规资源消耗较大,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导致一部分原本无需申报的企业加大了时间和经济成本负担。
  今年9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针对国际贸易、学术合作以及跨境购物、跨境汇款、机票酒店预订等涉及数据跨境的多个场景“放行”。数据若符合相应情形,无需再进行安全评估、通过认证、订立标准合同。
  《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发布被视为促进数据跨境合理流动,减轻企业合规负担,对跨境服务、跨境电商等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业内人士称这是在为数字市场提振信心。
  目光来到粤港澳大湾区这边,随着《合作备忘录》的签订,数据跨境流动进程加速。
  “此次出台的《指引》的标准合同进一步印证了数据跨境要求降低的监管趋势。”吴丹君表示,相较于现行的《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即内地版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指引》(即粤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相关主体在个人信息出境时的合规成本。以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工作为例,粤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简化了评估内容,删除了有关“出境个人信息的规模、范围、种类、敏感程度”以及“当地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和法规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等方面的要求。这一举措有助于减少评估工作的复杂性和繁琐程度,提高评估效率和质量。此外,根据《指引》的规定,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也无需备案,进一步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具体来看,《指引》未明确提及个人信息跨境的个人信息的数量和时间等限制适用条件。有观点指出,意味着预计一年内“粤->港”跨境提供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可适用《指引》,无需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这标志着在数据跨境流动方面,政策逐步朝着更开放、更灵活的方向发展,为相关主体提供了更多操作的空间和便利。”吴丹君表示。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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