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华新材不超19.9亿元定增获上交所通过 申万宏源建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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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华新材不超19.9亿元定增获上交所通过 申万宏源建功
2023-12-15 11: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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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胜华新材(603026.SH)昨日晚间发布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通知的公告,公司于2023年12月14日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公告中指出落实问题:发行人2023年1-9月份收入同比下降31.96%,归母净利润同比下降91.86%。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结合行业发展情况、市场竞争格局、不同产品市场供需变化、主要客户变动、可比公司对比情况等,分析公司2023年业绩大幅下滑的原因,说明是否存在业绩持续下滑的风险;(2)结合公司业绩变化、电解液市场发展趋势等,说明本次募投扩产的合理性,是否存在产能过剩风险。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针对性提示相关风险。2.发行人董事长郭天明对外投资并控制惟普控股,惟普控股原为发行人参股公司,同时,发行人共有约120名员工(含管理层)投资该公司;惟普控股与发行人均属大化工行业,均拥有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产品。请发行人说明:(1)公司管理人员、一般员工等参股惟普控股的背景及具体情况,包括持股比例、在公司及惟普控股的任职情况;(2)公司目前是否与惟普控股存在交易,公司与惟普控股的下游客户是否存在重叠,双方在技术、业务、渠道、采购等方面是否存在关联;(3)公司员工及管理层投资惟普控股是否与在发行人任职存在利益冲突,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公司治理是否存在不利影响,是否已制定防范前述问题的有效措施。
  胜华新材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公司针对《通知》中提出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并及时回复,上交所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并收到公司申请文件后提交证监会注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2023年9月13日,胜华新材发布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证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99,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22万吨/年锂电材料生产研发一体化项目、年产10万吨液态锂盐项目、年产1.1万吨添加剂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询价结果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中单一认购对象及其关联方累计认购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3%。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60,804,000股,并以中国证监会最终同意注册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在上述范围内,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最终数量将由董事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终同意注册发行的数量上限、募集资金总额上限和发行价格等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发行上限按届时的公司总股本相应调整。若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回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的,则发行数量及发行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股份总数为202,680,000股。公司控股股东为石大控股,实际控制人为青岛西海岸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本次发行完成后,若按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60,804,000股计算,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263,484,000股。按照本次发行数量上限计算,发行完成后融发集团、开投集团、石大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郭天明合计控制股权比例为19.00%,北京哲厚持有股权比例为10.32%。北京哲厚已承诺不会谋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为保证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以及主要股权结构的相对稳定,单一认购对象及其关联方累计认购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3%。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胜华新材本次的保荐机构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代表人为于冬梅、彭奕洪。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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