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结案数量长期上升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维权难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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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结案数量长期上升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维权难在哪
2023-12-22 14:44:00
12月2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典型案例”发布会。会上介绍,过去九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收结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的数量长期处于上升趋势。
  有关分析指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将挫伤产业链上下游多行业多主体的合法权益,长期处于上升趋势的案件数量一定程度显示出保护软件的创新成果、维护软件开发者的合法权益的紧迫性。此外,维权过程中,难点主要表现在对侵权事实的认定、侵权责任问题的认定、确定赔偿金额等方面。
  长期处于上升趋势
  发布会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宋鱼水介绍,在过去九年的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5000余件,审结4000余件,收结案数量长期处于上升趋势。
  据宋鱼水介绍,经过去年的管辖调整,由于合同类纠纷案件调整为基层法院受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整体收案数量有所下降,但受理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数量却有所提升,较前一年同期上涨了23%,反映出计算机软件行业仍有很多突出问题值得关注。
  长期处于上升趋势的案件数量一定程度显示出保护软件的创新成果、维护软件开发者的合法权益的紧迫性。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研究院副院长、产业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宋向清告诉北京商报记者,从产业的角度来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将挫伤产业链上下游多行业多主体的合法权益,上游的软件产业投资商、软件开发者、软件应用载体或平台供应商,以及下游的智能产品生产商、智能服务提供商、数据库管理系统集成商、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供应商等都可能因其收到严重影响。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对于产业经济发展的毒害是严重的、深远的、长期的,也是难以修复的,可以说是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蛀虫’。”宋向清表示,“不仅严重侵犯开发商权益,影响开发商创新积极性,而且制约行业发展速度,阻滞先进制造业和新型服务业向世界‘顶流’进军的动能。”
  宋向清指出,计算机软件是信息时代先进制造业和新型服务业的灵魂,强化对其的保护,有利于计算机软件产业以及以计算机软件为支撑的关联产业做大做强;有利于催生更为强大的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的内在驱动力;有利于提振国家尖端科技实力和关键核心技术引领的制造业全球竞争力。
  举证认定存难点
  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重要性不言自明,但在实际的维权中存在难点。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主任李洪江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作为著作权法上的一种特殊作品类型,涉及计算机软件作品的侵权案件往往存在多个层面的难点。
  首先,是权属问题。李洪江介绍,按照通常举证规则,权利人主张被告侵害了其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除了权利人自身提供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等证明其获得权属问题外,还须举证对方有侵权事实,但多数情况只有在进入被告系统才能探知,而权利人如不经被告同意侵入其系统进行查探,则构成非法取证,不但证据不能被采信,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难以确定权利人承担何种程度的举证义务。
  其次,是对侵权事实认定难的问题。李洪江指出,计算机软件侵权认定的一般判定原则为“接触(可能性)+实质性相似+排除合理解释”,即证明作品之间存在实质性相同或近似,且被告对权利人作品存在接触或接触的可能性,被告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满足这三点即构成侵权。但在实践中,如何证明被告计算机软件与权利人的计算机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是难点。
  李洪江介绍,一方面,是无法取得被告的计算机软件源代码,从而无法进行比对,“如涉及开源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案件,权利人让渡了自己对源代码所享有的著作权,将其放置在开源平台上通过开源协议来约束用户使用其源代码,接触可能性自不需要费力证明,但如何证明被告不遵守开源协议使用了其源代码?源代码是计算机软件的核心,往往不会被公开,根据现有案例可知,仅仅通过比对前端程序(目标程序)或界面,并不能一定得出所属计算机软件源代码存在实质性相似的极大可能性,而无法通过向法院申请公开被告源代码,也就无法实质性相似比对”。另一方面,判定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比对方式也为双方法庭辩论、质证留下一定空间。
  维权指引持续精细化
  除前述方面以外,据李洪江介绍,涉及计算机软件作品的侵权案件在侵权责任问题认定、确定赔偿金额方面也存在难点。他指出,有些被告的网站是其委托第三人开发和维护的,网站的所有软件都由委托人(第三方)负责安装使用。而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难以认定/证明一方是否有合理理由知晓其网站所用软件是侵权复制品。”李洪江表示,“此外,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酌定50万元以下这几种赔偿方式的先后顺序确定。权利人难以证明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故只有由法院在50万元以下的赔偿金额中酌情确定,这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余地,容易造成类似案件‘同案不同判决’结果的出现”。
  为着力破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举证难的问题,去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便发布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当事人举证手册》,当日会上,则又选了6件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为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供更为明确有效的指引,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及时保护权益。
  此外,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李志峰介绍,今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三城一区”和重点园区建立了巡回审判庭和法官工作站,针对各园区的产业定位、创新特点和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统筹开展了巡回审判、普法宣传、调查研究和培训授课等工作。之后,计划在已设立的法官工作站及普法驿站的基础上继续增多普法形式,让更多的企业参与到活动中,充分发挥现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业秘密及专利等不同保护制度的优势,为软件行业的创新主体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务。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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