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的“上市奖励”当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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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的“上市奖励”当休矣
2023-12-25 21:25:00
日前,北京证监局官网披露的信息显示,某会计师事务所因存在IPO项目“或有收费”等问题,被出具警示函。这也是12月以来,深圳证监局第二次对存在类似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警示函。“或有收费”,常见形式即为所谓的“上市奖励费”。个人以为,中介机构的“上市奖励”当休矣。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五十四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提供审计服务时,以直接或间接形式取得或有收费,将因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这种收费安排。这也意味着,对于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时取得“或有收费”行为是被明令禁止的。
  但在现实案例中,拟上市企业为达到上市的目的,审计机构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被报务或提供服务时,就有可能出现“或有收费”的“上市奖励”行为。这既不利于行业的公平竞争,还可能导致审计机构对拟IPO企业存在的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现象出现。在利益的驱使下,甚至有可能导致审计机构与问题企业沆瀣一气,审计机构帮助拟IPO企业“带病闯关”的状况出现。显然,这既不利于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也有可能使问题企业闯关成功。
  事实上,除了审计机构在提供服务时有可能出现“上市奖励”外,券商投行部门也存在“上市奖励”的问题。比如有的保荐机构保荐的项目上市后,会对保荐人员进行奖励,一个项目奖励数百万甚至上千万不等;或者保荐项目上市后,保荐机构将保荐费用按一定的比例奖励给保荐代表人等,这些其实都属于保荐机构的“上市奖励”行为,都值得关注。
  无论是计机构的“上市奖励”,还是保荐机构的“上市奖励”,都有可能导致中介机构资本市场“看门人”的角色定位出现偏差。既有损行业声誉,也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还有可能损害投资者与资本市场的利益。因此,对于中介机构的“上市奖励”行为,监管部门要坚决说“不”。
  强化对中介机构的“或有收费”或“上市奖励”行为的监管,仅仅只有通报批评、出具警示函等措施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更加严厉的监管措施加持。比如发现中介机构有“上市奖励”行为的,实行“没一罚一”的处罚措施;或者对相关保荐机构实施暂停保荐业务三个月的监管措施等处罚。只有违规成本大幅提高,IPO过程中的“上市奖励”现象才有可能收敛,才有利于中介机构扮演好“看门人”的角色。
  (作者系财经评论员)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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