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重点加大私募基金犯罪打击力度 “两高”发布5件私募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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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重点加大私募基金犯罪打击力度 “两高”发布5件私募犯罪典型案例
2023-12-26 18:03:00
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简称“两高”)联合发布了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共5件,覆盖当前私募基金领域犯罪的主要类型,同时对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了回应,以进一步明确司法标准,加强办案指导。
  案例涵盖私募领域犯罪主要类型
  据了解,该批典型案例共5件,分别是:苏某明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某中基集团、孟某、岑某集资诈骗案,郭某挪用资金案,郭某、王某职务侵占案,胡某等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两高”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批典型案例具有以下三大特点:一是彰显依法从严惩治私募基金犯罪,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态度。二是覆盖当前私募基金领域犯罪的主要类型,指导办案,加强警示教育。三是体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惩防私募基金犯罪工作成效。
  具体来看,上述典型案例涵盖了非法集资犯罪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侵害投资人利益的挪用、侵占、商业贿赂犯罪等私募基金领域常见多发犯罪,不仅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对司法办案具有指导意义,而且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划出“红线”“底线”,教育警示从业人员要合法募资、合规投资、诚信经营。
  此外,上述典型案例有的通过立案监督对集资诈骗犯罪嫌疑人依法追诉;有的通过综合运用间接证据有力证明在私募基金复杂运作过程中的挪用、侵占犯罪;有的积极追赃挽损,不让犯罪分子获得任何经济上的好处。各案均根据犯罪事实、情节,依法判处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彰显依法从严惩治私募基金犯罪的司法态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私募监管框架不断完善
  近年来,在惩治和防范私募基金犯罪工作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监管机构多措并举,依法惩治私募基金犯罪,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为私募基金行业依法规范经营、依法完善监管提供法治保障。
  总体来看,私募基金犯罪惩治力度不断加大。据介绍,2021年至今,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私募基金犯罪2085人。2022年、2023年,最高检挂牌督办两批16起重大私募基金犯罪案件,目前已有13起依法提起公诉,5起已作出判决。此次发布的郭某、王某职务侵占案即是第一批督办案件。2023年最高检发布的第44批指导性案例中张业强等人非法集资案,明确区分合法私募与非法集资的法律适用规则。各级检察机关通过高质高效办理一批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形成警示震慑效应,以检察履职为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同时,自2021年至2023年10月31日,全国法院共判决私募基金犯罪1888人。全国法院始终坚持从严惩处私募基金犯罪,依法应当重判的坚决予以重判,充分发挥刑法的震慑作用。同时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组织、策划、指挥者和非法利益的主要获得者,对于受指使参与的初犯、偶犯从轻处罚,对于积极退赃退赔或者自行化解风险并取得良好效果的,依法从宽处罚,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另一方面,办案指导也不断加强,相关司法标准得到进一步明确,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持续健全完善。2022年4月,最高检会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经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对私募基金领域多发常见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予以修订。目前,正在研究起草办理私募基金犯罪案件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和证据审查标准。
  持续重点加大私募基金犯罪打击力度
  “两高”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持续重点加大私募基金犯罪打击力度。
  一是持续加大私募基金犯罪惩治力度。用足用好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法处置私募基金犯罪。坚持穿透式审查认定思路,准确认定 “伪私募”,对以私募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让犯罪分子穿上“私募”的伪装而逃避法律的制裁;正确区别各类私募产品结构和性质,对于以隐蔽手段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资金的,准确认定犯罪手段和法律关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让广大的受害投资者因为复杂的金融结构而“求助无门”。将追赃挽损贯穿于办案全过程,注重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追查涉案财产,依法适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好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工作,最大限度为投资者挽回经济损失。
  二是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各级检察机关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会商研讨、预防宣传等多个方面开展常态化协作;各级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在引导侦查、明确指控证明思路、统一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互相探讨和合作,进一步提升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合力,稳妥防范化解行业风险。
  三是助推行业治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办案过程中所反映出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投资运作以及行业治理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司法建议、及时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提出加强和完善行业合规建设的意见建议,惩犯罪治已病,防犯罪治未病,助推行业治理,更好地服务保障经济发展大局、维护金融安全。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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