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盘后,河南
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清水源”或“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告称,因2022年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原董事宋颖标担任公司董事期间,被有权机关调查,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事项,河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王志清、王琳、宋长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清水源公告截图 河南证监会警示函称,经查,河南
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22年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2022年三季报对持有的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公司45%股权会计处理不恰当,导致2022年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二)有关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原董事宋颖标担任公司董事期间,被有权机关调查,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志清、财务总监王琳、时任董事会秘书宋长廷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等规定,
河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王志清、王琳、宋长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清水源公告表示,公司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认真汲取教训,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此事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切实履行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强化内部控制管理,确保公司合规运作,提升信息披露水平。公司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风险责任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公告称,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文章来源:读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