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兴精工实控人因内幕交易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证券合规周报(第110、1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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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兴精工实控人因内幕交易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证券合规周报(第110、111期)
2023-12-27 11:34:00
监管要闻
  证监会修订发布两项财务信息披露规则
  12月22日,为完善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规则,进一步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修订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优化调整两项规则部分规定条款。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重要性判断原则,要求公司披露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二是减少冗余信息披露,避免重复披露,提升财务报告可读性。三是压缩模版化披露空间,要求公司结合自身情况充分披露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不得照搬照抄《企业会计准则》。四是细化重要报表项目附注披露要求,便于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情况。五是增设专节明确研发支出附注信息披露要求,引导市场各方恰当评价公司科技创新能力。此外,本次修订结合近年《企业会计准则》和资本市场监管规则的调整,对收入、企业合并等披露要求予以完善,保持监管规则协调一致。
  《1号解释性公告》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新增三项非经常性损益判断原则,为公司恰当披露非经常性损益信息提供指引。二是明确实际执行中存在分歧的问题,减少实务执行争议。三是完善政府补助、金融资产、股份支付等相关非经常性损益列举项目,提升规则与当前资本市场环境之间的契合性。四是结合近年《企业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则修订情况完善相关表述,在股份支付、显失公允的交易收益等列举项目上,与发行上市、退市环节有关要求保持一致。
  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增加现金分红频次,督促公司在章程中细化分红政策
  12月15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章程指引》相关条款修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鼓励上市公司增加现金分红频次,引导形成中期分红习惯,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同时,增加对中期分红的完成时限要求。二是督促公司在章程中细化分红政策,明确现金分红的目标,更好稳定投资者预期。同时,引导公司在章程中制定分红约束条款,防范企业在利润不真实等情形下实施分红。
  证监会修订发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12月15日,证监会修订发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对部分条款予以优化完善。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着力提高股份回购便利度,放宽并增设一项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股份的条件,取消禁止回购窗口期的规定,适度放宽上市公司回购基本条件,优化回购交易申报的禁止性规定。二是进一步健全回购约束机制,鼓励上市公司形成实施回购的机制性安排,明确触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情形时的董事会义务。三是进行适应性文字性修改。前期,证监会已就规则修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方总体表示认可支持。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依法合规运用回购工具,积极回报投资者,促进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同时也将加大回购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利用回购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
监管动态
  上市公司
  中国重工(601989.SH):信披违规,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2月20日,中国重工公告,公司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明,中国重工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中国重工未对下属子公司存货在相应会计期间准确计提减值,导致中国重工2018年多计利润7181.24万元,2019年多计利润10711.29万元,2020年少计利润12200万元。上述事项导致中国重工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北京证监局拟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对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王良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时任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财务总监姚祖辉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春兴精工(002547.SZ):实控人因内幕交易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2月15日,春兴精工公告,根据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孙洁晓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0万元。公司实控人孙洁晓自2018年7月起已不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上述判决系孙洁晓的个人事务,不会影响孙洁晓股东权利的行使及公司的正常业务运作,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构成影响。
  恒宝股份(002104.SZ):虚增营业收入,被责令改正
  12月14日,恒宝股份公告,公司当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在未充分评估和审慎了解专网通信业务实质的情况下,即将该业务按照销售和采购合同发生金额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导致公司披露的2017年至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对时任恒宝股份董事长钱京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徐霄凌、时任董事会秘书陈妹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证券公司
  江海证券:公司APP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性检测不充分,收警示函
  12月25日,黑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关于IT治理、网络安全管理的内部决策、执行机制不健全,违反了《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8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二是公司APP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性检测不充分,存在APP强制、频繁、过度索取权限问题,违反了《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川财证券:债券承销业务个别项目尽职调查不充分等,收警示函
  12月18日,四川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四川证监局发现公司存在公司债券承销业务个别项目尽职调查不充分,内部控制、风险控制有效性不足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华宝证券:资产证券化业务内控制度不健全等,被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债券承销及资产证券化业务
  12月11日,上海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债券承销及资产证券化业务措施的决定》。
  经查,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未按照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自律规则及自律要求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二是资产证券化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内部制度执行不到位,项目流程控制存在明显漏洞。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条第一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所述的违规情形。
  为防范处置相关风险,督促公司停止相关违规行为,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责令公司限期改正并暂停债券承销及资产证券化业务一年。
  国泰君安(601211.SH):一营业部因微信群问题被警示
  12月15日,内蒙古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金川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营业部自2021年9月起建立了三个客户服务微信群,但未按照内部制度规定进行报备,群内发布的信息未经合规人员、营业部负责人审核。
  上述情形反映出该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合规管理存在不足,未严格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基金/投资公司
  河北天成宝丰:未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收警示函
  12月13日,河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河北天成宝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任华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有关信息。二、未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三、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尽到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的义务。
  公司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二项行为不符合《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构成《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规定的违规行为;第三项行为不符合《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长任华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公司及任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盈亚咨询:内部控制及合规管理不完善等多项违规,被责令改正
  12月21日,湖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盈亚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内部控制及合规管理不完善;信息技术治理工作不完善;个别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业务推广过程中存在误导性营销宣传;向个别客户提供的投资建议风险提示不到位;个别员工离职后未及时告知客户;业务推广中未公平对待客户。
  以上事实有事实确认书、公司情况说明、微信截图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第66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和《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第66号)第四条、第五条。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和《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重庆顺势创行:从事非私募业务,收警示函
  12月21日,重庆证监局发布《关于对重庆顺势创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公司从事了为其他主体借款合作提供居间及担保服务的非私募业务,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私募新规》)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私募新规》第十三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河南汇天下: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两项违规,被责令改正
  12月21日,河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河南汇天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河南证监局发现武汉高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两只基金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二、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三、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四、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五、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有关信息;六、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账务资料。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河南证监局决定对高瀚股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宁波华力鑫业:转移挪用基金产品的财产等,被责令改正
  12月19日,宁波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宁波华力鑫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一、转移挪用基金产品的财产。二、未及时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武汉高瀚: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存在六项违规,收警示函
  12月20日,湖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武汉高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张少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深圳市豪世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未按豪世资本寅坤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豪世资本卯坤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合同约定开展投资,存在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
  依据相关规定,现决定对豪世资本、魏宗谦、侯亮、钟兆繁、蒋眉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友山私募:开展私募基金业务存在四项违规,收警示函
  12月22日,贵州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友山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个别投资经理通过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视频、直播的方式,向不特定对象介绍基金产品的盈亏、新模型优势及产品客户情况。
  二、部分投资者在完成基金产品申购之后进行双录补录。
  三、收取私募基金投资标的方的服务费,未纳入基金财产。
  四、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及时给投资者开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查询账号,也未通过其他渠道向投资者披露月报、季报、年报。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四条规定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第三十七条规定,贵州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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