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做局“偷家单干”,5人侵占3600余万元项目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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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做局“偷家单干”,5人侵占3600余万元项目款
2024-01-03 17:30:00
因不满总公司管理,上海某设计总公司分公司经理伙同该公司内各相关负责人准备“偷家单干”,而他们“单干”的方式是一番操作后侵占本属于总公司中标设计项目款项,至东窗事发,5人共侵占总公司项目款3600余万元。
  合伙“偷”公司中标项目
  上海某设计总公司在外地出资并成立了分公司,聘请曾某、王某某分别担任总经理及总设计师。而2021年下半年开始,曾某和王某某却将目光瞄上了总公司的中标设计项目……
  为了占有本应属于总公司的设计费用,他们利用职务便利指使分公司项目负责人马某某、行政后勤负责人唐某、财务负责人徐某某,通过伪造委托函、弃标书等方式,将总公司的多个中标项目操作“弃标”,而又经一系列“暗中操作”将总公司中标的设计方案分包或卖给实际中标公司,从而套取本属于总公司的项目设计费用。
  检察官介绍,这些项目最后的实际中标公司其实和他们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或是联系项目方将项目转给特定公司,再将项目分包给自己做;或是和中标公司协商将设计方案出售;或是直接操作将项目转给自己控制的其他公司……而无论如何周折,目的都是将项目设计费用赚进自己的私人口袋。
  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
  至2022年年底案发,5人已在4个设计项目中如此操作,共侵占本属于总公司的设计项目款3600余万元。而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检察官还发现王某某又指使财务负责人徐某某虚构过一个不存在的人入职分公司,按时领取工资奖金等17万余元,而这些钱就成了几人的“活动”小金库。
  检察官介绍,曾某、王某某作为总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使用总公司租赁场地,涉案项目也均由总公司员工设计及跟进,而他们利用职务便利取得应当由总公司投标提供的设计方案出售给实际中标公司或使用关联公司套取分包或中标合同对价等行为系非典型利用职务便利盗取公司财物。
  审理本案后,虹口区检察院认为曾某、王某某等5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应当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日前法院已对本案开庭审理,并将择期宣判。
  检察建议助民营企业合规经营
  为何分公司员工可以“瞒天过海”伪造总公司委托函、弃标书?项目“弃标”后为何总公司并未发现?办理案件的同时,检察官亦在探寻总公司出现“蛀虫”的症结所在,梳理出其经营中存在的管理制度缺失、监管措施缺位、管理层权责界限不清等问题。
  为深入沟通调研,近日,虹口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洋一行至上海某设计总公司走访,并就该案中暴露的经营管理漏洞、风险防控疏漏等经营问题向公司制发检察建议。
  总公司负责人表示,在本案办理中切实感受到了司法的力度和温度,公司将根据检察建议进一步加强运作管理,将合规经营落到实处。
  “民营企业是区域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开拓业务的过程中,监管制度和风险防控体系同样不可或缺。”王洋副检察长说,“一方面检察机关依法惩处对公司员工通过出卖公司利益、侵占公司资产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保障公司合法利益、保护区域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公司在经营时应注重企业的合规经营和制度建设,要将经营理念从‘重经营’向‘重规范经营’转变,只有在法治轨道上经营才能走得更远、发展得更好。”
(文章来源: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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