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建立差异化金融租赁公司关联交易监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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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建立差异化金融租赁公司关联交易监管规则
2024-01-05 18:49:00
北京商报讯(记者宋亦桐)2024年1月5日,来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信息,为进一步加强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形成《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制定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和标准、内外部审计监督、信息披露等内容。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确保交易的透明性和公允性,严禁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等方式规避关联交易监管制度规定。
  重大关联交易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金融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批准。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达到金融租赁公司上季末资本净额5%以上,或累计达到金融租赁公司上季末资本净额10%以上的交易。金融租赁公司与单个关联方的交易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每累计达到上季末资本净额5%以上,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金融监管总局在坚持严管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同时,根据金融租赁公司股东结构和业务模式特点,建立差异化的关联交易监管规则,更好发挥金融租赁功能优势。
  一是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及其专业子公司以项目公司模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按照穿透式监管的理念,对金融租赁公司、独资专业子公司与项目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予以监管豁免。
  二是差异化管理金融租赁公司从股东融资。以同业借款为例,金融租赁公司向商业银行股东借入资金,在性质上不同于资金流出型的关联交易,风险相对可控,且同业借款是金融租赁公司最主要的负债资金来源,有必要对此类交易予以适当豁免。同时,商业银行作为股东,仍须按照关联交易监管规定进行审批管理。
  三是对金融租赁公司采购股东生产的设备资产予以程序性豁免,更好支持制造业企业下游企业购置设备,从而促进股东产品销售。同时,考虑到此类交易项下金融租赁公司资金流向制造业股东,金融租赁公司仍须按照一般关联交易进行管理,做好信息披露。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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