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鱼子公司收刑事起诉书 子公司称不认同起诉书所认定事实和指控罪名

最新信息

金龙鱼子公司收刑事起诉书 子公司称不认同起诉书所认定事实和指控罪名
2024-01-16 01:26:00
K图 300999_0
  1月12日晚,益海嘉里金龙鱼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鱼”)发布公告,称下属子公司益海(广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益海”)于2024年1月11日收到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淮检刑诉〔2023〕16号《起诉书》。
  据悉,《起诉书》认为2008年到2014年广州益海作为中转仓储方期间,在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惠嘉”)与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华文”)进行棕榈油贸易过程中,涉嫌配合云南惠嘉及该公司负责人张利华等实施合同诈骗犯罪,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帮助。
  金龙鱼于2020年10月上市,截止15日收盘,金龙鱼股价报31.14/股,涨幅为-2.08%,总市值为1688亿。
  子公司被指合同诈骗罪的帮助犯
  据悉,收到刑事起诉书是因为2008年到2014年间,广州益海作为中转仓储方,负责储存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进口的棕榈油。期间,云南惠嘉负责人张利华通过向安徽华文时任董事长王民以及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王小虎行贿,将“先款后货”交易模式变更为“先货后款”,此后张利华违背与王民的约定,严重超出额度获取货权,同时使用伪造的《对账函》等多种手段掩盖储存在广州益海等仓储单位的棕榈油已被销售的事实。
  《起诉书》认为,广州益海工作人员喻平及柳德刚接受张利华等人的行贿,为云南惠嘉掩盖这一事实提供了帮助。
  检察机关据此认为,云南惠嘉先行提走货物后,未足额向安徽华文支付款项,造成安徽华文直接经济损失 32.3 亿元,间接损失 20.15 亿元,其中因广州益海、柳德刚配合实施犯罪造成安徽华文直接经济损失 18.81 亿元,间接损失11.67亿元。
  云南惠嘉、张利华以及云南惠嘉员工因此构成合同诈骗罪。广州益海、柳德刚配合云南惠嘉、张利华等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帮助犯。检察机关同时认为张利华于2009年至2013年期间向柳德刚行贿,柳德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天眼查显示,云南惠嘉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批发业,控股股东为云南惠嘉集团有限公司,该集团的受益所有人为张利华、吴淑珍;安徽华文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装卸搬运和仓储业,控股股东为安徽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该出版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安徽省人民政府。
  广州益海称不构成单位犯罪
  根据金龙鱼公告,广州益海聘请的辩护律师和咨询的刑法专家一致认为,广州益海不构成单位犯罪。辩护律师的主要意见包括: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之间的交易实质是融资性的贸易行为;广州益海始终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中转货物出库或货权转让;广州益海与云南惠嘉之间的棕榈油买卖价格均是正常的市场价格;广州益海对于云南惠嘉与安徽华文之间的交易结算情况并不知情。
  同时,广州益海不认同《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和指控的罪名,也不认同《起诉书》所述损失与广州益海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一为三方合同中对中转货物出库或货权转让手续及风险承担作出了明确的约定;二为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在改变货权释放方式以及伪造货权转让手续等方面,均是由两方共同配合实现的,广州益海毫不知情;三为广州益海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所有的审查手续,安徽华文从未提出过异议。
  因此,广州益海不应对起诉书所述的损失承担责任,广州益海将积极依法行使辩护权,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对于此次事件的影响,金龙鱼方表示,在诉讼审结之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情况。目前本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
免责申明: 本站部分内容转载自国内知名媒体,如有侵权请联系客服删除。

金龙鱼子公司收刑事起诉书 子公司称不认同起诉书所认定事实和指控罪名

sitemap.xml sitemap2.xml sitemap3.xml sitemap4.xml